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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黄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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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开始翻译Leenen的这本《德国民法典总论:法律行为理论》!也把自己从无法集中工作中拯救出来了,因为欲罢不能啊!如此干净的语言,如此清晰的思维!然后发现自己也有兴趣去完成那些早就过了Deadline还不愿动手的工作了。幸福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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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开始翻译Leenen的这本《德国民法典总论:法律行为理论》!也把自己从无法集中工作中拯救出来了,因为欲罢不能啊!如此干净的语言,如此清晰的思维!然后发现自己也有兴趣去完成那些早就过了Deadline还不愿动手的工作了。幸福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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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雾霾说点实际的:不能指望政府短期治雾霾,但能不能指望短期研发价廉物美的口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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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手机专家:华为P6, 上方靠左有时有一个亮点,绿色或黄色,有时没有,没有规律。是什么原因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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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手机专家:华为P6, 上方靠左有时有一个亮点,绿色或黄色,有时没有,没有规律。是什么原因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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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故事餐吧约会德国前司法部长Gmelin,任部长时牵头完成了德国债法改革,说了很多立法策略和轶闻,最后说她之所以能坚持债法改革,因为她是宪法学家,读书时就没真喜欢过民法,尤其物权法,又说若换了民法出身的司法部长,怎舍得给这么给民法典动这么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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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华为手机一为省钱,二为表支持民族工业之心,三也是最直接动力是为建微信群,在苏宁电器整五小时,回来就发现既邀请不了人也建不了群,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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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一度认为司法裁判引发乱吵一气主要因为法官说理不够,现在知道个案裁判的社会效果取决三方面:除了裁判本身的说理外,还要看法院法官整体公信力,以及“社会主体”的接受说理的心态。尽管如此,作为法律技术人员能做和该做的还是专研裁判和文书说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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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案同判】第十二期判例研读沙龙在浙江工商大学,琢磨着写一点同案同判识别技术,但真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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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翔报告宪法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受到了攻击,叶海波帮忙,说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德国的社会义务,不妨放在所有权限制层面讨论。好像帮了下,但我听出来批评他加入了我们的“施洋(德)不化”的声音。[哈哈][偷笑]@张翔RUC憲法 @叶海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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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倾城: 看一下民意,您就从了呗!不就是开博承诺,法律行为和合同都是可以解释的,何况重要的是体系解释,您每年总结没表啥别的决心?法律人还得讲个比例原则,利益冲突得衡量孰轻孰重,您那践诺这么点个人面子工程和法治大厦工程有可比性吗? //@汉德法官 @八品法曹 @最深的林 @王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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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就是问:为什么要司法独立?//@汉德法官: “三化是普遍现象”,所以“它似乎不应被视为问题”似乎在逻辑上不成立。三化是否是问题,需要探讨这三化是否会损害司法功能的实现,似应从这个角度考虑。
    【谈审判独立】中国的司法确有行政化、地方化和政治化的特点。但这并非中国独有。部分欧陆法官属科层化官僚体系,行政性自不待言。米国地方司法也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地方化与政治化——法官通过政党选举产生,并需竞选连任。我的观点是如果三化是普遍现象,那么它似乎不应被视为问题?@汉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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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判】再请教行家里手:目前重推法官审判独立而非机关独立的条件是否成熟?最大的问题是“德”还是“艺”?德不能代艺,但艺能推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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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微博禁言之前最后介绍两位德国法学大拿:Philip Kunig,宪法学家,我的公法Mentor,Detlef Leenen,民法学家,拉伦茨当年写方法论的助教,刚出了民法总论,竟然改革了法律行为,没有这两位,我入门宪法和方法论会困难许多,2010年1月我在自由大学和他俩一起主持了“案例中德比较”Semi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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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教旨主义了呵。士兵打仗,灾害过一定时间放弃搜寻救助,死刑,都是在一个场境下生命权让位于其他利益。//@杨康令: 生命比任何利益都至高无上。//@愚-言: 宪政国家,人权比主权重要。
    【生命尊严】波士顿爆炸案中国遇难者获赔219万美元,不分城市还是农村户口,也不分外国人或本国人,钱全来自美国企业和民众的捐款。网友感叹“死也要死在美国”因为在美国爱心可自由传递,死因可以查明,不必担心有某某会克扣善款;也不用担心被抢尸.....我们已经读出了对生命的尊重!@薛蛮子 @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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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再小一点,第五条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其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再其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 宪法】1右击宪法属性,发现勾上了只读;2操作系统版本不匹配,文件无法运行;3要有最高管理员权限才能运行;4双击宪法却弹出程序非法;5要看到宪法先要设置文件夹显示全部隐藏文件;6系统已被病毒破坏,最好格式化重装;7今年最危险的病毒是宪政病毒;8我们有种双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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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没有废除死刑,其他国家说了不算。虽然我是坚决的废死主义分子。有时同情不废,是考虑到某种意义上,甚至本质上,这是个经济(成本)问题。
    [人权事务]目前,全世界有150多个国家已经宣布废除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2011年,只有20个国家实施了死刑。联大决议指出,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可证明死刑的威慑作用,而施行死刑方面的任何司法误判或失败都是无法逆转和补救的。决议表示,暂停使用死刑有助于尊重人的尊严及加强和逐渐发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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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承认有自由主义宪政(或者就说资本主义吧)和社会主义宪政的区分,两者基础或是共同点都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前后区别在于后者追求实质公平,后果是对自由权尤其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方面的限制要大一些。我们现在啥都不是。
    【红旗刊文:将宪政归属给资本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在《红旗文稿》抛出奇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核心观点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认为“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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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SquareChoo: 我是对类似“”毙了你“这样的言谈有意见呢,这种情绪透着专制纳粹气息呵 //@SquareChoo: 回复@北航黄卉: 乌托邦世界不需要宪政,教授也没说错。现实世界,江山本党坐定了,没有铁和血,空谈误国。
    【红旗刊文:将宪政归属给资本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在《红旗文稿》抛出奇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核心观点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认为“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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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SquareChoo: 您这是向表达反对还是支持民主宪政人权啊? //@SquareChoo: 宪你个大头政,一枪毙了你。
    【红旗刊文:将宪政归属给资本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在《红旗文稿》抛出奇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核心观点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认为“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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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程-啸: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项、第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你觉得这能用在新闻发言人身上?还分不分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呢?另外第54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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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明天】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查。当“谣言”、“污蔑”变成事实,倒下的不仅是贪官,政府信誉也再次受损。不禁追问:调动公权为官员个人背书,是否应反思道歉?没有制度约束,权力只会自我膨胀;脱离民主监督,公权难免为私家驱使。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套上法制缰绳,才有清正清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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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程-啸: 处罚这个新闻发言人,对于其他不愿胡说的新闻发言人有好处。因为领导不敢再乱借助新闻发言人来为自己背书了//@老鬼CYU: 领导让你说你敢不说?说到根,还是制度能够让他公权私用!
    【你好,明天】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查。当“谣言”、“污蔑”变成事实,倒下的不仅是贪官,政府信誉也再次受损。不禁追问:调动公权为官员个人背书,是否应反思道歉?没有制度约束,权力只会自我膨胀;脱离民主监督,公权难免为私家驱使。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套上法制缰绳,才有清正清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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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给本科两年级小朋友上案例课,解读王全章律师受罚案,三年级的大朋友读出了意想不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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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能是房地产打捞,至少是律师楼高级合伙人。//@焦点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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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蔡乐渭: 同感 //@蔡乐渭: 平心而论,若我们身在其中,恐怕最多也只䏻如此。现在既然站着说话不腰疼,便随了高标准。但,对事对制不对人。 //@北航黄卉: 因为乱跟了你的贴,觉得有义务订真一下。有时要结果导向思维,能有沈院长这样的发言已属不易,法律人珍惜吧。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无论河南赵作海冤案,还是浙江强奸冤案,审判法院都是功大于过!我不明白,法院制造冤案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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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沈院长的功过论我也觉得是败笔,但我愿意在大背景下脱离文意解释来理解。//@朱芒: 的确不易,绝对值得珍惜,但是,如果允许功过论,下次还会有同样的悲剧。//@北航黄卉: 因为乱跟了你的贴,觉得有义务订真一下。有时要结果导向思维,能有沈院长这样的发言已属不易,法律人珍惜吧。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无论河南赵作海冤案,还是浙江强奸冤案,审判法院都是功大于过!我不明白,法院制造冤案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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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乱跟了你的贴,觉得有义务订真一下。有时要结果导向思维,能有沈院长这样的发言已属不易,法律人珍惜吧。//@蔡乐渭: 我是一众坏人里不最坏的一个,老大让我去打死某人,我只打他成半死。 //@朱芒: 回复@为群说税: 九十年代就在讨论司法的最后防线作用,与今日的功过说相比较,不知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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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无论河南赵作海冤案,还是浙江强奸冤案,审判法院都是功大于过!我不明白,法院制造冤案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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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童子功练的是立法学,苦于没有门路施展立改废行业,才转行法律解释嘀//@朱芒: 我对修法不积极,专注于对既有法条的开发。//@北航黄卉: 因为我们官本位,立法是官发话了,至于发什么话,则是其次的。//@慧剑修罗: 我们的媒体(还有一些其他人)总是对立法进行狂欢,似乎该法一实施就已经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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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5年启动该项立法工作算起,到2012年终获通过,《精神卫生法》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终于在今年5月1日将正式施行。《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不少媒体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 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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