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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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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推“学生自主保洁”引争议》 大学校长不想着怎样引进优秀人才,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水平,不思考如何更好地教书育人,却搞这些乱七八糟的噱头。让学生吃苦耐劳本不是高等学府要做的事,真不知道这位南昌大学的校长怎么想的?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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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可否在父母的姓氏外选择第三姓作为自己的姓?反对者认为,《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子女只能在父母姓氏中加以选择,不得随意选择第三姓。此外,姓氏涉及到社会管理、传统伦理等问题,如果可以随意选择姓氏,则会导致很大的混乱。对此,各位有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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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当下“带病提拔”的官员太多,党政干部任用条例可以考虑学习古人的经验,建立“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连带责任制”。今后谁提拔的干部出事了,如果被提拔者在被领导提拔前已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提拔他的领导就属于“滥保匪人”,当就地免责、永不叙用!同时,追查该领导有无受贿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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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买菜刀到买散装汽油,再到购买烟花爆竹、火柴和液体打火机等(http://t.cn/Rv5iQen),都需要实名登记。看来,今后除了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还需要颁布危险动产登记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东东,对转让各种有潜在危险的动产的行为进行登记。问题是,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有意义、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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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故宪法学者蔡定剑教授《宪法精解》(06年版)一书第198页在评论宪法第10条第4款时写到:这样规定使得“本款可以不修宪而只需解释此款即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因为“它禁止的是非法转让,并没有排除土地的依法转让。”因此,判断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只能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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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两个关键问题》(http://t.cn/RvAiA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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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177学生为投毒者求免死》。一审,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死刑的是复旦大学的学生;二审,请求法院不要判处被告死刑的也是复旦大学的学生。难道是否应当判处被告死刑这个问题,要由复旦大学的学生投票决定?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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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律师说我没有研究过保险法,不够专业。确实,平时没有花很多时间系统研究过保险法,但交强险因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关系密切,我还是认真思考过的。另外,交强险条例的起草论证会也曾参与过几次,大致也知道当时的所谓内幕和一些人维护行业利益的嘴脸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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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谴责并憎恨那些在昆明火车站杀害平民、残害妇孺老幼的人渣!无论他们为了什么狗屎目的。能干这种猪狗不如的行径的,都是人渣!而那些故作高深,舞文弄墨,为这种凶残行径提供所谓正当理由的人,连人渣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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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回家乡过年,与几位律师聊天,他们都大吐不堪忍受司法腐败的苦水,不想再做诉讼业务。初中时的一位同窗,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法院混,现为庭长。据律师朋友说,此公六亲不认,唯认Money。拿钱后,倒也办事。不仅干预本庭的案子,还大肆干预下级法院审案。上梁不正下梁歪,其斯之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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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上完了本学期的最后一次课,可以歇口气了。虽然过去的一年颇不顺,被人算计,但想到孟子所谓君子有三乐,也就释然了!人生一世,每个人的起点和终点都相同,区别就是从起点到终点的这段旅程。努力工作,好好生活!爱人而不害人、认真地读书、教书、写书,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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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方式上,增加“篇名”检索的方式,这样用起来就更方便。现有的案由检索、关键词检索并不特别好用。另外,高级检索中为什么一定要输入关键词检索才可,少了关键词,用其他检索方式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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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责任能力?就是一个人具有的认识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并加以选择的能力。重庆10岁女孩至少已经上小学五年级了,显然能够认识到殴打男婴的行为是恶的,是不能做的,却依然为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10岁作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还是14岁作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都已经不合适了,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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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所判决的案件能成为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主审法官是莫大的荣誉,对于主管领导是莫大的政绩。考虑我国从来都是一个人情社会,因此不能排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上会受人情关系的影响。毕竟,最高院审委会中的诸公很多早就办具体的案子了,因此只要摆平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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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读完最高法院第19号指导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后,发现有两处值得商榷:1、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判决雇主与雇员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竟然判决双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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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读到一段普通法系学者损大陆法系法官的话——“大陆法系的法官职业正在变成一种法官们自我解嘲的栖身之地,对于那些不求上进,贪图安稳,在律师活动或学术职位的竞争中不可能成功的人,这个职业最具吸引力。···。因此,学习成绩好,有希望的法律大学毕业生,往往对法官这一职业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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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所运用的主要法律概念、法的基本结构以及基本法律制度,无一不是直接从民法中推演和发展而来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也是民法学家的努力。······对民法的研究是对其他部门法研究的前提,民法是大陆法系法学家的思想发源地。”——约翰·亨利·梅利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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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天上午的讨论会的发言中,提到法律人应坚守公平正义之底线,即便无力或不敢反对那些不合理的东西,至少不应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吾乡先贤文天祥曾言“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江西法律人应有这样的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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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首届江西籍法学家联谊会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看来,法律学者中江西籍的还真不少,其中知名度大的学者有季卫东、吴汉东、徐昕、温世扬、龙卫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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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博文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修改建议》 -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修改建议 程啸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实践中与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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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著名法学家鲍尔的《物权法》一书写到:基本法第14条包含了对所有权的制度保障。“所谓制度保障,表示立法者虽可以规定所有权之内容与范围,但不得侵犯该法律制度,也就是不得侵犯所有权以私益和对所有权客体原则上的处分权能为其特征的本质内容。”(第253页)这段话的意思已经非常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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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语录出版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重要的是因为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因为它违反了党的文件(尽管该文件可能维护了公共利益)。我没有一般的说“违反党的文件的合同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更没有说“党的文件就是公序良俗”。讨论问题中很恶劣的做法就是故意歪曲对方观点,扣屎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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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决定通过将小商品市场和医院往城外迁移的方式,来治理拥堵,虽然有用,但作用不大。鉴于我国是权力社会,拥堵也是围绕着权力打转的,所以如果能够将北京市的公权力机关全部迁移、分散出去,作用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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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荣辱而独静,淡名利以默存。骋古今之思,辨得失于锱铢;览中外之见,分清浊于混沌。奉前贤而作尺,常忧滥竽充数;扶后辈以为梯,唯愿青出于蓝。恭耕于墨苑,徜徉于坊间;神合于天地,性达于良知;献真言于万民,效微力于治邦。”——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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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理致知,其心皎皎;授业解惑,其乐融融。学如恋酒,酒不醉人人自醉,醉而忘醒;教若攀山,山不劳人人自劳,劳而无怨。良剑磨于十载,佳酿窖乎百年。半亩之圃,食草以挤奶,育待哺之犊;万里之漠,披沙而拣金,铸直触之廌。灵山无境,当下即是;丹心有容,小大由之。避繁闹而幽居,绝机巧以守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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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司法考试需要改革的地方还是不少的,除了@方流芳 老师一直呼吁的对参考者资格的规定应改革外,还应当对考试的内容、考试的方式、考试的次数限制、出题者的构成等内容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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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chtcx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发表的长文《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http://t.cn/zQDSzNf),值得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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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四少”王烁向被打者道歉 ( 🔗 网页链接 。什么狗屎京城四少!就是一恶棍耳!尤为令人诧异的是,这个叫王烁的人2011年9月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诉至东城法院,结果竟然不了了之。记者问司法机关,回答却是不要难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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