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袁裕来律师: 讲麻将怎么胡你在行。 //@袁裕来律师: 我讲的不是法律吗?回头我再讲讲国外和台湾是如何规定的。//@三寸川: 同意,袁律可以只考虑朱家的利益,但法律不可以,北京公安不可以。认为通过公开材料来判断是否可以锁定嫌疑人的,可以转行搞私家侦探了。
【朱令令案:我草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案的核心是设法让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从而判断是否已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尚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有什么关键证据有待补充侦查。李春光律师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是错误的,北京公安拒绝公开我也坚决不同意。🔗 网页链接
- 回复@袁裕来律师: 只是不知道如此常识的问题被某些律师搞得如此混淆视听。 //@袁裕来律师: 从法律体系上来说,这本来是个常识问题。//@上海杨卫华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适用刑案。河南常伯阳律师刚赢了一个此类案子,尽管不同,但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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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布洛谢布舒夫: 你的判断建立在臆想基础上,本不该回复你,但是,我想告诉你的是:你的判断对别人是奉承,对我是蔑视。没必要告诉你我是干什么的,但是我必须告诉你,我不靠人血馒头为生,永远不会。如果真为朱令着想,即便不懂法律,也能认真地倾听专业分析。而你们不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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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赵江宁律师: 是的,如果律师的整体如此低俗,我真的担心起我们的民族未来了。心重如铅。 //@赵江宁律师: 回复@清茶幽香8561: 所以说保持清醒有多重要。不与不同道者、无道者浪费时间与宝贵的知识,因为他们由于无知而狂妄、不懂教诲、不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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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赵江宁律师: 呵呵。无知,鲁莽加愚蠢,也许就是这里的性格特征。有人是做噱获利,有人是发泄享受,有人是想得到人血馒头。可怜的是朱令。更可悲的是律师职业整体。呜呼。黄帝的新装不必说,看客之所以用唾液支撑,仅为承认没穿衣同样蒙受耻辱。让他们闹吧。真理不因人多和谩骂而改变。我只重视学术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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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布洛谢布舒夫: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是哪的重要吗?刚刚看到了袁律师帖子,已不想再次久留,专业水准低。主体、权利人、受案范围都搞不清,案件性质更是一塌糊涂,只为哗众取宠,我不稀饭。在这不会有任何长进,你们不是在探讨案件,是在瞎胡闹。早知如此请我我都不来。但愿朱令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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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袁裕来律师: 没想到跟袁律师探讨也要从诉讼主体,权利人的概念区分开始,难怪读你的申请书感觉那么别扭。对不起了,了解了,退出这件事情的探讨。待大律师重过司法考试后再来与你探讨。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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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袁裕来律师: 袁大律师,不会吧。朱令的父母怎么会是权利人呢?最多他们也就是个法定监护人而已。权利人仍然是朱令本人啊。这点常识你总会有的吧??这个没有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区分那么复杂吧?法律人一上眼就必须知道的啊。不好意思啊。这本来是不该探讨的问题?你的理论太生疏了。恶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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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犬儒者: [good][good][good] //@犬儒者: 刑侦材料需保密是常识,这和公诉阶段主动出示证据指证犯罪完全是不同概念,明明属于刑事诉讼调整的事非要扯到行政管理中的政务公开上去干嘛?袁律是行政法专业的怎会不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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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黑猫警长1103197030: 这位警长有水平,谁说和警察讲法律~~,警察不但有懂法律的,而且还有精通法律的。这里的专业贴不多,如此到位的帖子更少。[good][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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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开落两由之: 有道理。精辟! //@开落两由之: 出于保护嫌疑人考虑,全世界都没有公开侦查阶段案卷的成例,何况侦查阶段的案卷是明文规定的国家秘密,申请信息公开,断无可能。若真为朱令考虑,另谋他途。若借题发挥,倒是可以纠缠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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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水军-军长: 有道理。很专业[good] //@水军-军长: 律师得提高提高业务水准。这个信息公开申请看上去很维权,其实颇为法盲。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具体明确,你申请“所有”信息,如何界定“所有”?请你这个空有激情的法盲律师能打赢诉讼真是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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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袁裕来律师: 你的“设法”连议案都没提上议程呢,即便通过也没有溯及力,怎么操作?让律师兼职福尔摩斯??[偷笑] //@袁裕来律师: 本案的核心是设法让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从而判断是否已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尚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有什么关键证据有待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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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王塑这话作为文学表述很经典,但作为法律现状的概括我不认同。不要忘记,中国的法律数量在世界上是最多的。如果不是法制大家连在这里探讨的环境都不存在。此时,我们探讨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其前提是有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外行人可以法律执行的不尽如人意泄愤,但律师也盲从就有点与身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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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华仔老张: 律师不是福尔摩斯[偷笑] //@华仔老张: 要求信息公开显然是一厢情愿的,这可是刑事案件啊!正确的做法是:律师应先要求看案卷,研判破案方向,认为有线索可能破案的,再要求警方恢复侦查,顺着代理律师的思路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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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青山惠惠: 怎么办都不能这么办。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不懂法的发言没意义,什么五毛六毛的人身攻击根本不是想解决问题,起哄只能把本应专业的思维引向错误的方向。如果大家连法治国家多不敢承认,那还探讨啊什么依据?还探讨什么公平正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凭善良的激情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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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大熊小熊大小熊: 这才是理性的值得尊重的结论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这里,连会看热闹的人都不多。悲哀! //@大熊小熊大小熊: 朱令案就是必须由专业水平高的律师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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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蓝凝的微博: 正确,加十分。[good] //@蓝凝的微博: 回复@大癞宝: 能不能明示,由法律说了算。案件未破,我想受害人家属早已知道。既然你评论我的留言,那你就回答我的问题。美国至今为什么还没破蓝可儿案?有没有美国人要求警方公开蓝可儿的案件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公开,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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