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在82宪法生效后根本就是非法的、无效的了,老兄不要舍本逐末。[呵呵]
【曲教授,别曲解】身为法大教授、央视常客的曲新久近日为“两高”背书称:”两高司法解释适用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是一种相对合理的扩张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可以接受的”。微评:刑事立法本身就要求谦抑,司法解释更应严格解释,你曲教授推崇扩张解释,再扩就扩到朝鲜了! 笑蜀《亚洲周刊》文章:用国家形象包装网络文字狱,越包装越脏
- 《宪法》、《立法法》中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唯一解释法律的权力主体地位,其他法律中出现违背《宪法》根本大法、关于立法事项的基本法《立法法》规定的,都是非法的无效的。童老师作为宪法学家,似乎并不在意这个根本性问题?[疑问]
解释法律须严守职权分际:解释法律须严守职权分际 童之伟 【按语:此文是本人应约为《南方周末》写的普法文章,发表在该报2013年9月12日。或许是担心此文标题的针对性太强,该报编辑部编...文字版>> 🔗 网页链接 (新浪长微博>> http://t.cn/zOXAaic)
- 1、宪法、立法法中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其他法律中出现违背此规定的,都是非法的无效的;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区分是81年的说法,此后因82宪法出台而失效;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区分是主体的区分,而不是实质区别:司法解释也是在解释法律,越界立法是必然不是偶然。展开全文
解释法律须严守职权分际:解释法律须严守职权分际 童之伟 【按语:此文是本人应约为《南方周末》写的普法文章,发表在该报2013年9月12日。或许是担心此文标题的针对性太强,该报编辑部编...文字版>> 🔗 网页链接 (新浪长微博>> http://t.cn/zOXAaic)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00元的事情我在等答案。这钱真不是你们的! 我在:🔗 网页链接
- //@李方平律师: 笑蜀希望转上500,在看守所里过个别样的中秋节。
【笑蜀眼中的国家形象】夜壶或马桶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岂止谈不到形象,反倒亟待公民社会的持续净化,才能最大限度去除异味,令其存在利大于弊。拒绝网络舆论监督,大至批评主席小至批评区区村长,都恨不能套上“损害国家形象罪”而予一网打尽,这实质是公然鼓励藏垢纳污。 【大V何去何从?】最近大V们怎么了?薛蛮子进去了;李开复患癌了;潘财主讲守纪律了! 微评:去大 V化也是好事,每个人都V起来! - [汗]//@冬眠熊2010: 一共要对付200个V,策略是各个击破,能收买的收买,能劝和的劝和,能震慑的震慑,能抓嫖的抓嫖,能查税的查税,不续聘教授不发律师记者证,实在不行就来硬的,封博喝茶,最后一招莫须有。然后给左边加粉(已见几个熟面孔一周之内成百万大V了),骇客帝国成了。//@旺喜20: [怒]展开全文
看完了 @潘石屹 先生的央视采访视频,一声叹息。面前站一个愣头青编导,就把潘先生吓得语无伦次,强作镇静,无外乎话筒背后是党和政府。这一轮打大v,看来要人人过关了,着实像整风反右。六十年来皆秦政,八千里内无桃源。 刘正清,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次帮助因信仰而受审的公民,并因此被关押83天,屡次遭受法院的羞辱驱逐。现在他又在无偿帮助民主先行者,正在广东韶关北江监狱服无期徒刑的王炳章。请大家一定要支持这样的正义律师!
原告:隋牧青,男,46岁,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910139855、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34楼,电话:13711124956原告:蔺其磊,男,43岁,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726859.电话:18639228639.被告:广州市公安🔗 网页链接展开全文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互联网上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如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是在对诽谤等罪作法律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解释。
- 右边的筒子看清文本再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拥有解释法律权的主体。[汗]//@李志勇律师: 司法解释由来已久,司法中不可或缺。大部分司法解释必要而有理。律师也经常因无解释而愁,因有解释而快。不喜欢的就反对。有为反对而反对之嫌。司法解释是否完全等同于立法解释?最高院是否无权在司法中....展开全文
- 被微博屏蔽我的目标是征集一万个法律人的联署签名,各位亲,请大力支持![呵呵]
- 被微博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