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值得大声质疑。对于犯罪嫌疑人(包括犯人)的羞辱,包括剃光头、穿号服、脚镣、扭胳膊押解、示众等,其作用是瓦解对方意志,减轻刑讯逼供的心理负担。这一点从对当年苏联残酷肃反的记录可见一斑。但这些行为违背中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公约,也违背保护人权的世界潮流,须立即纠正。
弱弱地问:是谁给陈永洲剃的囚犯光头?对仅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吗?除非他自己自愿请求剃光的。此事有规定规范吗?若尚没有统一规定,请@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抓紧制定明确一下,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头顶人权。@徐昕 @许丹 @田文昌律师 @韩嘉毅律师 @毛洪涛律师 @尚权律师事务所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