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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列-: //@陈有西: 好联。工整,贴切。 //@onlywlp: //@程凌虚: 是士人,是商人,是侠客,毁家纾难为黔首;有仁义,有见识,有担当,一身正气可吞吴。--还我功权!
    #六见王功权#李道演律师昨天顺利会见王功权。王告知公安至今对他已有累计85次提讯,尤其在11月初每天3-4次,侦查涉及罪名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由于王从无直接参与,主要查他有无资助此类活动。我们经过这两个多月辨护会见,进一步坚信王无罪。认为不应再羁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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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在天涯的关天茶舍就认识了。一一晃十年。生快。
    明天生日,41岁了。四十不惑,实际上四十岁的时候别说不惑了,到底应该惑什么都有了怀疑。其实有时候我看那些青春靓丽的朋友,她们根本用不到疑惑,只是享受着她们与生俱来的美好生活时,真是心生羡慕,在这个想得太多的时代,不思考是一种福气。各位晚安,希望你们能真的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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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最猥琐也就在这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最不能接受的就是,最早的信息居然不是来自家属或律师,而是媒体收到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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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深圳李鸿文: //@卢桦: 所谓世界潮流,也不过是幼稚病的一种。世界潮流从民国开始就所谓浩浩荡荡了,也没见冲出个什么来。 //@王涉律师: 所谓“急剧左转及举国重庆化”,表明看现象是事实,但其实过于悲观。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与其说习逆潮流而动,不如说习没有应对潮流的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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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到重庆,总会想到2008年初,黎强李俊等人肯定不会想到未来四年里,这一派大都市繁华气象里等待他们的将是血雨腥风;去年三月,薄王倒台,不少人对这个国家的未来有良好预期,至少“去掉了一个最低分”,少有人预估到未来的急剧左转及举国重庆化。看来民族资产阶级和右派知识分子的幼稚病如出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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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江兵: 很客观。不过,拘留七天会不会带来心理阴影?
    我建议对张家川获释少年杨辉,最好别过度溢美,T恤胸前字、V字手势和坚毅眼神,都别太过扩张解读。他还是个孩子,走入公共领域,皆因对两高司法解释和警察权急剧放大天怒人怨。他会长大,需知人有言论自由,但要为言论负责,说事儿应尽量核实,别故意以讹传讹,立论要尽量公允。胡乱捧,也许会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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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川县被刑拘中学生”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这是网络的力量击败了恶法的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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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川那位16岁初中生发的微博,即便按两高的新解释,既不构成诽谤也不构成寻衅滋事。有人说是基层对两高新解释的曲解,我觉得比这要恶劣。其实质是长期以来公权力上下勾结,肆意践踏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结果。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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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林律师: 张家川警方只有这一条路可走,其他都是绝路。 //@朱明勇律师: 杨同学晚上可能被亲戚接走到某地休假式进行法制教育, //@游飞翥: 下雨了,衣单薄,我冷!
    张家川看守所值班室的警员已经离开2个多小时了。等候一天,仍未能会见初中生当事人。现在已经是傍晚6点半游律师和王律师正打县公安局督察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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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武][围观][给力][熊猫][兔子] //@梅春来律师: 官方陷入了围棋中的双劫打吃。
    举报信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经武威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定书得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现任公安局长白勇强涉嫌犯行贿罪,现向你院举报。按照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武中刑初字第03号刑...(www.changweibo .com,第7434362条@长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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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程度不同。统一没戏。 //@王兴律师v: 两岸统一愈发没戏了,根本没生活在同一星球上。
    #“台湾民主法治最耻辱的一天” # 马英九: 立法院长为了最大在野党的党鞭的司法案件,关说法务部长及台高检检察长,这是侵犯司法独立最严重的一件事,也是台湾民主法治发展最耻辱的一天,如果我们不能严正面对这样的弊案,台湾将走上无限沉沦的处境。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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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许ZY案的律师意见。1,警方办案涉嫌违法;2,财产公开这种政治问题,要通过政治改革解决,不能通过刑事案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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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普法#打击网络谣言犯罪需程序合法、罪名准确#对于打击网络谣言,必须要以合法的程序和准确的罪名来打击犯罪。对于网络造谣,刑法上主要应根据三个罪名来立案,即“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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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久没写小字了,手感生疏。读到一段古文“子产不毁乡校”,很有韵味,顺便练练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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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台最靠谱人,竟然是一个播音员。
    好久没写小字了,手感生疏。读到一段古文“子产不毁乡校”,很有韵味,顺便练练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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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张培鸿: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来源是合适的,毕竟被告人始终保有解除委托的权利。但是接受委托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是独立于被告人的,直到被解除,都可以独立发言。
    #代理与辩护#有律师认为辩护权来源当事人,故当事人认为无罪,辩护人无权罪轻。这一观点混淆辩护权与代理权区别,民事代理为例,民诉法第59条规定代理权限可存在差异。但辩护权不同,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意愿虽应获尊重,但不是辩护人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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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网络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 【作者按】这是一篇急就章,在我讨论人渣的权利后,昨天有网友到我的微博上,错误理解我的意思。我本想就新闻披露的事实,就案件进行评析(详见长微博)...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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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求多福
    发表了博文 《王兴律师:问计达人》 - 请教网络上各位专家学者、业内前辈、各界精英、网络达人,面对龙海市法院公然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有什么样的温和、理性、克制、隐忍、专业、不“炒作”、不“死磕”的有效解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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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洁莹委托北京顾玉树律为薄熙来辩护,律师会见受阻。传说中的李贵方律师已不担任薄的律师。@欧鹏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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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下去,你不是一个人 坚持下去,你不是一个人 坚持下去,你不是一个人 //@idiot6: [哈哈][嘻嘻]
    微博两年,网络上公知操控的邪恶势力异常强大,我亲眼看到高铁被诋毁被抹黑,直到降速;我亲眼看到@雷锋班 被攻击,被迫消失;我亲眼看到爱国者被辱骂羞辱;我亲眼看到造谣歪曲者风光无限;我亲眼看到讲事实讲证据的理性学者被漫骂殴打威胁------@陈鸣明 坚持下去,你不是一个人,我们都是你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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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嘻嘻]
    微博两年,网络上公知操控的邪恶势力异常强大,我亲眼看到高铁被诋毁被抹黑,直到降速;我亲眼看到@雷锋班 被攻击,被迫消失;我亲眼看到爱国者被辱骂羞辱;我亲眼看到造谣歪曲者风光无限;我亲眼看到讲事实讲证据的理性学者被漫骂殴打威胁------@陈鸣明 坚持下去,你不是一个人,我们都是你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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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哈欠][酷]
    一说吴虹飞没罪,有人就拿出“飞机有炸弹”的案例,来论证吴是在“编造恐怖信息”。朋友,那是不一样的!建议动动脑子,仔细分析一下吴的微博与“恐怖信息”的区别。兄弟我费了点力气,写出了《从犯罪构成看女歌手吴虹飞的罪与非罪》,供参考:🔗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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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刘*萍女士的辩护律师,张雪忠老师先后向检察院出具了三份律师意见书(见长微博)。对本案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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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 //@袁裕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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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足球惨败,习总生日不爽。那,谁倒霉?我猜,刘志军!以及为他求情的公诉人。妈妈的,态度好退点赃,九牛一毛都不到,你就敢请求从轻?而且,还表彰他没检举揭发,说他表现不错,说他没立功!而且,还安排他不请律师,让他一毛不拔?而且,还让律师捧法院?!我非杀他不可!所以说志军,真的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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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泥马] //@Libdem: //@震爆蛋: //@麦子_刘全: //@刘晓原律师: 查了一下他的各个微博,发现给杜导斌惹麻烦的应是六月一日发的哪条,六月三日他接到电话后把发在新浪微博上的给删除了。以他所发的微博内容,对照刑法的规定,根本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这又是一起"上纲上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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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杜导斌。杜说,他是6月3日中午被抓走的,当时来了六个北京刑侦总队警察,他老家还有四个国保在场。警方指控他涉嫌寻衅滋事罪。他说是因为在6月2日发了几条微博议论晚清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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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朋友问我,@孔庆东 老师涉嫌名誉侵权的案件,除非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背景下讨论,对于一审判决做违宪审查,否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的理解,一审判决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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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前30年都不能否定”-----这个也不能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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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天天够阴。看看: 🔗 网页链接 🔗 网页链接 ……女的约架,男的同意,并选择了时间和地点…… (这叫约架“合意”。)此后男猥琐在微博上称:女的是妓者,不是约架是约炮……到现场后,男的称:要大辩论
    【不存在的#约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了从7月4日到6日我和周记者发的微博。她主动提出“较量”,我声明只文斗不武斗,强调公开辩论、普法,她回应也说欢迎普法,没说约架。所以我只身前往理论。到了现场后,一大帮暴徒群殴我一人,我未还手。怎么在媒体笔下,就变成了“约架”,还抹黑写成“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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