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得小心秋后算账!查,给我查!查偷税,查非法集资,查重婚,查超生……总有一个罪可以搞定你,小样的~[转发]//@虞NJ: 上海市纪检委和国家纪委应当高薪聘请倪某做首席监察员//@刘胜军改革: //@徐昕: 你怎么看?//@庄培坤: 宪政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我是草军书: //@品牌梦想: 展开全文
上海四位法官吃喝嫖赌被开除党籍,一点都不能令我激动。相信他们如此作为当非首次。我们的监督纪检体制几乎无效,成了反腐遮羞布,其效力甚至不如一个网友。贪腐普遍化、官官相护已然牢不可破。当腐败成为一种无孔不入、无远弗届的常态时,社会溃败就不可避免了! - 刚与@交警徐进 一席谈,初步了解一些交警执法的现状、困境与实践创新,深受启发。感谢徐警官百忙之中冒着酷暑前来交流~也希望东大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基地与江都公安交警能有较好的合作~@顾大松 @虞NJ
- 求辟谣!若真,则求转行~//@章剑生: 这个听说大致接近于"山海经"//@杜仪方: 从今往后宪法课不用上了?[酷][酷] //@慧剑修罗: 尚未收到,谁收到通知了,吼一声?//@易延友: 求证?//@范忠信: 如果这些都不能讲,那么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几乎都可以停办!
听说各高校已向每位教师传达了“七个不要讲”的精神,要求教师不要对学生谈及"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党的历史错误、权贵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等。这是真的吗?
- 能怎么看?关键是你怎么看! //@我纯情啊: 最被冲击到的一句话“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最终还了当事人清白,但我们感到了欣慰吗。。。老师你们怎么看@顾大松 @李煜兴SEU //@不只在是等待: 转发微博
【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2001年9月,时年32岁的赵艳锦被牵扯进一桩杀人案。12年里,她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被宣告无罪释放。彻底恢复自由前,她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年头。更荒诞的是,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她又被关押了20个月才获得自由。🔗 网页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无论河南赵作海冤案,还是浙江强奸冤案,审判法院都是功大于过!我不明白,法院制造冤案有功? - 有什么好警惕的?公务员化,要的就是这种效果!明知其是非而故意为之~警惕无效!
#来论#【警惕法官职业“泛公务员化”】法官的职责是要尊重法治与法律,依法裁判并最终守护正义。要保持法官队伍信仰底蕴不变,确保法官对权力诱惑存有傲骨。然而,法官的交流、选任和晋升模式越来越像公务员,越来越多的法官向党委政府靠拢,法官群体正在“泛公务员化”。🔗 网页链接 - 上海曾同时存在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前者即进城费,与道路属性无关,1993年起征,今年1月取消。只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才存在政府还贷与经营性收费的问题。进城费合法性本身存疑,难以此去论证双轨制下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的属性?@虞青松Nj @天性使然cs
- 1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俗称”进城费",只要进入上海就得缴费,而不区分道路属性。这与基于特定道路的收费恐怕还不一样。2 通行沪宁高速上海段时,注意一下收费票据的落款机关;3 进城费是否只是沪宁高速收费的一个构成部分?不得而知。@虞青松Nj @天性使然cs 展开全文
- @虞青松Nj @顾大松 @天性使然cs 似乎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在上位法无规定时,地方法规予以补充规定并无不可。当然这样规定的法理正当性倒是值得拷问。湖南、河南等省市高速条例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是补交逃费之后,由高速管理部门处以1000-2000元罚款;江苏则是直接由经营公司加收三倍以内费用。展开全文
- 没有界定车辆通行费法律属性,或是法律本身漏洞;抑或从法条间逻辑联系能必然推知而不需单独规定。我倾向于后者。公路法、收费道路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中投资经营、转让协议等用语,税务和财政票据的区分,收费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等表明,经营性收费与政府还贷收费属性恐不一样。@虞青松Nj @顾大松 展开全文
- 公路法59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0条是政府还贷和经营性公路双轨制的直接法源。从现有法律来看,政府还贷收费是行政性收费,经营性公路是经营性收费,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只是对法律和法规的补充与解释说明,并未创设新的内容。@虞青松nj @顾大松 @天性使然cs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