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鱼案件,被告人要法律精神,公诉人要法律神经!___看到 @周泽律师 为李思华 发表的辩护词查看全文>>
- 申诉新途径,特约监督员之家!//@任志强: 为啥不让我去?[怒] //@潘石屹: 今天好几位律师(包括刑法专业)都愿意义务帮助。靠我一人肯定抓瞎。 //@楼DAJIE: 看你怎么收场?//@潘石屹: 向您学习。我什么都没有做,哪来的辛苦。 //@于建嵘: 潘总辛苦了。
今天一上班,喊冤的人就堵在我公司门口。我问北京高院办公室怎么办?他们答复,一般喊冤的去高院信访室。特约监督员过问的案子,要让监督员写上自己的意见报高院。我可怎么办呢? #万象#【两官员路遇车祸孕妇 下车施救被撞身亡[蜡烛]】10月31日晚,一孕妇被车撞倒,疾声呼救。二三十个人围在路边,但无人施救。浙江温州平阳腾蛟镇带溪社区书记王青意和青湾村村主任蔡福想,紧急停车跑过去,刚要托起伤者,一辆飞驰来的车将三人再次卷入轮底。(今日早报)🔗 网页链接
-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个应当知道,转发者不好对付呀!//@中国微闻: 转发微博
【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规定: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网友的表达权和监督权。BY:@中一在线 @袁裕来律师 展开全文
【大V近黄昏?】8月末,“秦火火”等人被捕,薛蛮子则被拘留,互联网随之掀起一场“打谣”风潮。新华社刊发《谨防大V变大谣》,《红旗文稿》发表“要敢于打‘老虎’、管网站。”李开复自称“我就是一株无害植物嘛”,任志强发出疑问:“微博无限好,大V近黄昏?”(南方周末)🔗 网页链接
- 有谁悄悄地告诉俺,他原来是学啥的?他现在是弄啥哩?他是谁呀? @平壤崔圆圆
- 明天,9月10号教师节。在这一天里,祝所有的高中以下的孩子们节日快乐! @陶景洲
- 厨子厉害//@北京厨子: 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只要是在雇佣关系时受伤,都应该强制按照工伤赔偿。事实雇佣关系不因合同形式而有所改变。我个人意见。//@马国华律师:
#劳动问答#【问】我在工地施工,从2米多的高处坠下,致使右脚粉碎性骨折。请问律师,这属于工伤吗?
- 卖淫也好嫖娼也罢,在俺眼里他就是个大V。没有新华社,俺还真的想不到,他原来竟然是个神-----新华社:《薛蛮子跌下神坛 网络名人尤应坚守法律》 🔗 网页链接 @薛蛮子
- 刚才和同事还在说,辩护为何不找斯律师?//@汉德法官: 基本上是这个意思。语言不雅驯!
- 一刑案被告住所地行为地均在甲市。但因系异地侦查和审查起诉,省法院依据刑诉法26条指定外市乙县法院审判。可刑诉法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省法院的指定对吗? @祝福法官 @杨学林律师 @检察官日记 @济南公安
- 政府发文支持集资本省,不是曾成杰没有犯罪的理由,但应是与曾构成共同犯罪的理由//@悍匪V:
网曝杀人灭口之铁证-曾成杰,你死得冤!揭露曾成杰案真相:秘 密处决为杀人灭口!湖南吉首市发文支持 并公证,借民营企业家曾成杰集资搞政府 形象工程,当地官员卷入并获利后 巨额资产流入政府下落不明。曾姗还在奔 走,其父已被秘密处决。中国民营企业 家不靠近政府做不成生意,靠太近又随时 成替罪羊
朝鲜今天呼吁在韩所有外国机构游客撤离韩国。我不相信第二次朝鲜战争已经迫在眉睫,平壤表演的过头了。因为他们在中国的边上做这种表演,中国人对此很不舒服。朝鲜政权现在以为他们是最聪明、最会外交手腕的,但朝鲜的国家实力摆在那里,它就是个顽童。核武器这个玩具对它来说太大太复杂了——胡锡进 - 请教:一应有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贿赂案件,省检察院指定异地的市检察院管辖,市检察院立案后又指定县检察院管辖。这样两次指定有法律依据吗? @检察官杨斌
大眼与胡某网络口角时,有跪请送刀的言论。胡将菜刀包好现场送大眼被阻,扔出菜刀,未触及大眼。法律要点:一,菜刀包好并递送,无伤害之预谋;二,递送遇阻向脸部扔出,等同扔石头。不排除伤害故意,看扔的力度;三,无伤害后果。结论:主观恶性不大,无伤害后果,不应处罚,否则大眼失分。
【公安部交管局:违反黄灯信号教育为主 暂不处罚】车主们看过来,建议书已被采纳,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希望接下来相关部门能明确新规效力,制定条款细则。
- 低价销往境外,让敌对分子在酱香性茅台中自取其辱、慢性中毒直至消亡。。//@王亚林律师: //@徐昕: //@谷凯: 只要有反对声音即是国外势力作对。哈,从清末至今,已成固定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