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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关心交通问题的朋友们都看看。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底是什么行为?是交通专业技术的“事实因果关系”评价?还是履行职权的“法律因果关系”评价?若是交通专业技术评价,那就不应评判当事人法律责任。若是履行职权的法律评价,那就请综合考虑法律因果关系,而不要让事故认定变成僵化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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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筒]有驾驶证但忘了带 也算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有10种情形。包括驾驶证被暂扣、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你都知道吗?转发,让更多人知道↓图自@浙江-舟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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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筒]有驾驶证但忘了带 也算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有10种情形。包括驾驶证被暂扣、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你都知道吗?转发,让更多人知道↓图自@浙江-舟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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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d]//@李煜兴SEU: 【法治双重标准、法治双轨制、山寨法治】公权并不依法行政,却要求民众依法理性维权。本末倒置,治权之笼子沦为治民之枷锁
    夏俊峰终于没有活下来,网上的呼吁如潮。此时,我深深地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血拆案件的当事人担忧。强拆者非法强拆,报警没警察出警;若打死老百姓,都是花钱了事。而民众若是抵抗,警察一定抓你;若是死了强了拆者,如郑州刘大孬、湛江朱惠来都被当地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目前正在二审中。司法能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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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教师,上课到底该对谁负责?服从领导意愿?还是迎合学生喜好?我认为,上课是良心活,课堂内容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违心的话不能说,违背规律的话不能说。我无权决定上课说些什么,但有权决定上课不说什么。一点感悟,与各位同行共勉。@金陵混江龙_2fq @黄英72 @味精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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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网眼八分斋: 说来说去,总纠结于一点:警察犯法,罪加一等。原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说说而已。这到底是道德评价呢,还是法律评价? //@网眼八分斋: 哦,知法违法原来不适用于执法者。享受福利有别于普通巿民,违法乱纪确平等于普通市民。这不恰是特权的映衬么?
    【炫速的叶慧娴警员成绩倒数第一?】叶慧娴交警超速处罚不公,深圳交警不回应。在2005年的下半年招考信息中,查到叶慧娴的考警成绩:行政能力测试35.7分;申论成绩59分;公安专业41.5分,总成绩46.2分。这一警种报名人数为40人,叶慧娴倒数第一。请问深圳交警:这个叶慧娴是你们同事么?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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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讨论新手上高速,引出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经过查找资料,发现该问题涉及很深法理,写长微博与各位朋友探讨。也请@交警大刘@南京老马的微博 不要陷于情绪之争,客观看待问题。文章较长,中间大段介绍理论,来自杨登峰《何为法的溯及既往》,可以跳过看最后。另请@顾大松 老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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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从根本上否定公安部违反法律精神和科学常识的解读,否则探头拍黄灯是迟早的事。//@顾大松: 无语。这样强制执行,且扣6分,黄灯期间所有正常通行被罚驾车人都去复议、诉讼,届时我为大家提供格式复议申请书与行政起诉状
    多数省市称将严格处罚抢黄灯🔗 网页链接 。对于抢黄灯的电子取证,有交管部门参照闯红灯的取证方式,照三张照片,黄灯亮起以后,车辆通过停止线为第一张照片;第二张是经过路口时;第三张是通过路口后。三张照片齐全,则确定车辆抢黄灯交通违法行为。----这三张照片能确定抢黄灯吗?@顾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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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小大李: 既然你还愿意说,那就继续教育你。不管“恶法”是否加引号,陈玉明的文章核心观点就是:“即便是恶法,恶法必须遵守”。你倒是说说看,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别装B逃开话题啊,也别百度丢人现眼。
    【新华微评】@深圳交警 表示,目前深圳暂未对抢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只是由于取证难而未处罚,那是可以的;否则,就变成公然有法不依。“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遵守“恶法”也比不守法要好。处罚抢黄灯是否合理,我们可以讨论;但规定一旦出台,还应严格执行,直到规定被修改。记者陈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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