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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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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普法":效果怎样?]「财经」:1986年7月3日,时任人大法律系副教授孙国华走进中南海,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成员讲了第一次法律知识课。他特地批判了"权力过于集中在党政领导,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贬低法在社会调整系统中的地位"、"重刑轻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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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关切][吃驚]//@冯永锋: #香港女生反对广东垃圾焚烧厂被逮捕#广东惠州公安局最近将香港市民潘瑜捕获,理由是她煽动公众抗议垃圾焚烧厂。公安局通报,“惠阳区规划在沙田镇田头村榄子垅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以惠阳碧桂园山河城业主潘某为首的部分业主,多次组织、煽动村民非法上访。” @徐昕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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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驚][偷笑]//@墨鉅: 【习近平】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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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媒:你不该沉默!][怒][拳頭]奸淫幼女一定更严重、更恶劣、更无耻、更应评论和谴责!//@凡人肖申克: 美国商人薛蛮子嫖22岁的,官家强奸4岁的;薛蛮子嫖的是妓女,官家强奸的是幼女;薛蛮子嫖妓就能上央视等媒体滚动播出,就问一句官员强奸4岁的幼女能上央视吗?不能太崇洋媚外吧。@徐昕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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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知有没有]只要有良知,就一定会有更好的选择!
    我的朋友,进入体制内不是你的错,在体制内作恶是你的错,传达讲话不是你的错,用领导讲话整人,是你的错,反普世价值反公民社会反人性不是你的错,你昧着良心跟着乱骂,是你的错。这是一个大时代,世界潮流你看得见,不要给你后人留下耻辱。如果有人真的要你举枪,请枪口抬高一点点,给自己留点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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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律师V :接到衢州中院电话,认为按刑诉法第32条规定,於其一所有近亲属只能请二位律师,意思是我和@吴鹏彬律师 @浦翠兰律师 只能出庭二个。我说,32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吗?回答说这是我们法院的理解。我说你们是法院,要讲道理,不要上面扔一个飞盘,你们就必须去叼回来!之前还不让复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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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刑法规定的十万以上判十年以上比,又似乎轻了!][左哼哼] //@谢佑平: 相比于刘志军,感觉判重了。
    【“表叔”杨达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人民日报记者姜峰消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杨达才案一审宣判:按受贿罪判处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6年,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的25万元、无法说清来源财产504万元,总计529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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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筒]//@徐昕: #呼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 1987王汉斌就提出;1994官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各界多年积极呼吁,毫无进展。其实质是官员反对。有关部门称条件不具备。财产申报无需任何条件,二百年前瑞典就实行。作为反腐最重要的举措,呼吁立即出台阳光法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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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发表此文,用意何在??][吃驚]昨天出现在「法制日报」上的文章,今天又出现在最高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上,并且没有注明"转载"。[哼]济南中院看到了吗?大家会怎么看?怎么想? @贺卫方 @何兵 @童之伟 @谢佑平 @周永坤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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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纲上线为哪般?]//@荣剑2010: 北京某报关于意识形态的评论,如同一份宣战书,字里行间充斥着战争语言,把当前理论界微博界的正常思想交锋和不同意见的争执,视同一场你死我活的舆论战,必欲以党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重新实行舆论一律。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广开言路的治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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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媒再发薄熙来案"正面"评论文章][吃驚]这是中政委机关报「法制日报」薄案庭审结束之后组发的第四篇"正面"文章。值得引起关注!🔗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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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一半孩子是他的:夸海口还是真的?][阴险]//@鄢烈山: 建议央视采访这个村支书,竟敢对市里来的驻村工作队员,笑嘻嘻地说:“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比美籍商人嫖娼严重得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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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出解释:定以前行为有罪?]@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8月10日至今,新浪、腾讯微博有关“网络谣言”的微博达到120万条,而 “谣言+举报” 36万条,“谣言+拘留” 34万条,“谣言+法律” 27万条,“谣言+公开” 26万条。新华每日电讯提醒"打击谣言须防范执行跑偏"。看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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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安也造假?][吃驚]会不会是操作失误?[哼]//@丁来峰: 已举报:@平安北京 发布不实信息。2006年6月与2013年8月,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数字,同样的行文,同样的图片……不实信息,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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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为今天没新闻:国资委主任"出事"][吃驚]贪官太多!#新华视点#国资委主任蒋洁敏被调查#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资料显示:蒋洁敏从山东胜利油田参加工作,曾任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记者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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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必如此都不"容忍"?][哼]//@许纪霖: 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很早就在网络上流传,该网民只是转发或转述而已,究竟是否谣言,应由历史学家判定,而非公安部门武断。如此随意抓人,究竟依据什么法? 头条新闻: 【广州网民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行政拘留......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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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手都要“硬”:“贪腐”必查,谣言当追][话筒]在中纪委给出调查结论前,公安应当“慢行”。否则,人们依然不知“谣言”上是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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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任意解释]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基石,也是司法解释底线。类推制度被法律废止,类推解释自然当禁。法律适用解释有权限规制,不可任意。虽有缩小、扩张解释之别,但扩张不可跨越法律用语逻辑含义和公众一般认同。通常,解释有利于出罪,被充分允许和认可。可能入罪,扩大刑事责任的,则当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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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人的隐私:这边的“闪光点”?][哈哈][赞]//@徐昕: 美国驻华使馆:#薛之事涉隐私不做评论#美国驻华使馆代理新闻发言人何哲鑫表示,使馆将为薛提供所有的合适的领事帮助(all appropriate consular assistance),但他拒绝对此事件做出评论,理由是事涉隐私("considerations of priv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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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社论#网络空间是不是公共场所,对此仅作一般社会讨论或可见仁见智,若进行法律判断则须由有权解释机关依法严谨而为。哪怕是网络谣言,亦应据不同案情给予相适应的法律对待,而非对刑法进行某种越权解释。网络行为的实质是言论,对言论的法律评价须符合谦抑性原则🔗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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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公共场所”有多大,警察的权力也就有多大][吃惊][怒]#新京报: 浙江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微信算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违法。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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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案庭审直播结束:新浪微博管理员当反省!]在薄熙来案开审前夕,网络上呼吁直播此案庭审过程的声音高涨。有人认定这是炒作、施压、添乱,不惜动用手中特权拼命删帖、禁言,甚至封号,打压民众呼声和对司法民主、公开和公正的期盼与要求。你们,同样应当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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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算“谣言”?也删帖?]//@头条新闻: 请注意微博发布时间:2012-10-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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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纷纷在"出事"]北京警方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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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可怕的事:关于"寻衅滋事罪"][衰]立法者疏于界定和监督,司法者"与时俱进"任意解释,自我授权、自我扩权、自我执行,不断扩大、伸展"口袋罪"适用范围,刑事介入过度。导致不教而诛,国民缺乏对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期,没有稳定感、安全性。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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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文汇报」发文:剑指中央某些媒体妄评薄熙来案庭审]#只有事实,没有"翻倒"#:不能再按老旧思维、老旧习惯脱口教诲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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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记者刘虎被以"寻衅滋事罪"追诉#根据刑法规定,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类犯罪的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四种形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刘虎属哪一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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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惊]//@凯迪猫眼看人: 【请央视解释此事】央视新闻报道秦火火等造谣事件出现这样文字:“一方面造谣污蔑毛泽东和共产党,另一方面极力美化蒋介石、胡耀邦和美国”。公然把伟大的革命家、改革家、政治家胡耀邦先生划归反党的国民党蒋介石之类,是低级错误,也是重大的政治错误。🔗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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