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原市委书记张田欣被降为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江西省委原秘书长赵智勇被降为科员,有人觉得应当把他们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我不知道依据规定该不该清除。这两人都是1955年出生,在他们明年退休前,降他们的职级,做好他们的上班考勤,让小科长管理他们,这其实是羞辱他们,这其实也不错。
- 《“气功大师”王林悄然回江西 与官员游山合影》,看了新闻上的四幅照片,感觉王林这个人有一定的“魅力”,能迷惑,也能吓住人,不过遇到我这种不信鬼神、不信邪的人,什么大师都是狗屁。看到油头粉面的人,我通常都会警戒三分;看到装神弄鬼的人,我一般心里都要操他妈几操。
- 司马南到底是“五毛”,还是“汉奸”?以前有人骂他是“五毛”,现在在转基因问题上有人骂他是“汉奸”。看司马南的微博,看司马南表达观点,不知道“五毛”、“汉奸”、“皿煮酱油”等人士是否觉得有学习的地方?
- 看到新闻:《李某某案受罚律师曝光判决书 还原强奸现场》,周翠丽律师在微博上发了判决书,说“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我已经对姓名等个人信息,甚至是车库号、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处理了,尽可能保护隐私。”是那样理解吗?可以发判决书吗?查看全文>>展开全文
- 现在不流行《燕赵刑警》里的门口外边拉电阐停电,而是流行《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里的画记号了?现代的住房,不能家家都画记号,混淆视听,只能擦掉记号了,并且,要擦得干净点,看不到记号的痕迹才行哦。
【当心!门口可疑符号或为小偷踩点标记】民警提醒市民:一旦见到楼道内有不明记号,一定及时擦掉。对于小偷经常使用的标记,警方提示,"+ -"表示家里白天有人,晚上没人;"- +"表示家里晚上有人,白天没人;"..."或"⊙":单身或租户;"X":非目标;"☆":目标。年底了,小偷要创收,转发给朋友提个醒。展开全文
- 如果仅就证件论监督,高院加盖的公章,高院发的证件,却“任期内可持证监督本市法院工作”,是否有点怪怪的感觉?把基层法院、中院、高院都监督完去?是不是作成“任期内可持证监督本法院工作”,少个“市”才妥?如果其他法院也聘请邀监督员,发的证件是否也能作成“任期内可持证监督本市法院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颁发给@潘石屹 的特邀监督员证件上写有“可持证监督本市法院工作 ”字样,在此,问一下@京法网事 ,吾等没有持证的普通公民,难道就不能监督你院的工作了吗?要知道,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这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 有说薛蛮子出来了,很想看看他的《看守所日记》,不知有没有?不知他出来后发的第一条微博是什么内容?旧“皇帝”退位,新“皇帝”会是谁呢?
- 这,兰和律师怎么看?要不要起诉网眼八分斋?不要老是作发言人了,作一作当事人,自己为自己打名誉权官司吧,反正以前代理过一起名誉权案件了,至少有些经验。
- 赵运恒律师是赢定了。无论哪一种挑战方式,已著名的大律师、刚著名的大律师,哪里敢“把全部的控方证据材料提供给专家们看”?我觉得他们很会算计,精得很呢,只不过太聪明了未必都是好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泄露个人隐私,按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要处罚律师的。
【赵运恒下战书PK@陈有西 等李家十二位专家团】原本应同一战线,现在为何其余被告人律师与李天一律师公开对立、宣战?赵运恒律师表态:“为了维护律师尊严,也为了阻止你们继续践踏律师职业良知的底线,我向你们发出一次性的职业生命挑战。” -----挑战书详细内容,请猛戳→🔗 网页链接
- 看了三遍记者对赵运恒律师采访的这篇文章,觉得有不少东西值得学习或注意。
【李天一同伙律师讲强奸事件:李天一喊“兄弟们上”】http://t.cn/z80XVdS。仔细看了报道。我真替个别律师感到羞耻,明知当事人构成了强奸罪,也无脱罪希望,却歪曲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辩护,还大肆炒作。包括没有出庭辩护,而受托炒作者。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都应该谴责这种行径。展开全文
- 有的人帮李天一貌似帮倒忙了。指责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不得不站出来说话了,比如这个赵运恒律师。你辩你的,我辩护我的,大家各为自己的被告人,无可厚非,但如指责别人,别人只能站出来说话了。共同犯罪案件,说实在,我觉得多有推责任到别人身上的想法,哪能同盟?
【李天一同伙律师讲强奸事件:李天一喊“兄弟们上”】http://t.cn/z80XVdS。仔细看了报道。我真替个别律师感到羞耻,明知当事人构成了强奸罪,也无脱罪希望,却歪曲事实和法律,进行无罪辩护,还大肆炒作。包括没有出庭辩护,而受托炒作者。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都应该谴责这种行径。
- 昨晚看了三联生活周刊的报道,说实在,凭直觉,相比较其他人,我还是比较认同赵运恒律师对案件的说法和辩护的方法。
【李某同伙律师解析强奸:李天一喊“兄弟,上!”】据北京晚报报道,李某某案被告之一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的庭审中,有3名被告明确认罪,并称李某在被捕后一个月之内,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而其他被告也供述李某曾动手,并在房间里说:“兄弟,上!”🔗 网页链接
今天国内各地出版的报纸基本都对李开复老师进行了报道,对此,你如何看?
- 我不只一两次看到微博上有个大律师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称为“被告”,刚才又恰好看到他“被告”“被告”地写,媒体人哪会有那么严谨?
给媒体提醒:大量媒体报道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因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尚无定论,故建议这样报道:“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被控’(或‘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加“被控”或“涉嫌”,既关乎新闻报道的准确,更关乎新闻报道中法治的细节。 - 有理充分讲理,无理至少能自圆其说,我这样认为。一些人的一些离谱说法,我不知道他们自己信自己没有。 //@鲁祥东律师: 俺本也是抱持看热闹的心态,可哪些公知大V的表现令俺这个小律不表达难以忍受啊.
很多法律人对一起正在侦查中嫌疑人被刑拘的刑事案件举旗高呼没有犯罪事实,侦查中的刑事案件本就是处在事实不明只有通过侦查才能查明的状态,那些举旗高呼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是天才先知先觉,还是内心黑暗枉费心思的利益站队。 - 以前看过一遍鲁迅的《采薇》,记忆起来,遂百度一下,看一看伯夷、叔齐这两位“不食周粟”的老兄的故事:“武王已平殷乱,天下宗周,而伯夷、叔齐耻之,义不食周粟,隐于首阳山,采薇而食之。”。武王已平殷乱,天下宗周,伯夷、叔齐这两位老兄为什么“耻之”呢?他们会不会很怀念商纣王?
- “李天一”的妈妈得证实她是“李天一”的妈妈,她才能参与诉讼,否则,法院能让她参与诉讼?她提供什么证据证实她是“李天一”的妈妈呢?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里有“梦鸽”这个“姓名”吗?如“李天一”的妈妈向法院提交“梦鸽”签名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连收都不收,我认为。
- 吴虹飞是女的啊?看那些原话,逼来逼去的,还以为是猛男呢。觉得她没构成犯罪,“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应治安处罚。刑法“……编造……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她套不上。脑不择言,张口就来,吃苦头是迟早的事。
- 回复@Aska-知恩: 在看守所的,叫提讯吧,那是公、检的事。起诉到了法院,有开庭审理(或庭前会议)。判决了,才有可能存在上级法院提审。【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李双江之子案将于22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该案一位不愿具名的代理律师告诉财新记者。……”
【独家:李天一遭提审 称嫖娼后遭勒索50万】李天一等涉嫌轮奸案今日提审,新浪娱乐获悉提审情况:李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她付钱,是卖淫嫖娼关系。事发后对方曾索要五十万。李双江方面向我们出示了经公证的短信。详情http://t.cn/zQ5IcKO勒索短信🔗 网页链接
- 【强奸案辩护词】一审判决上诉人覃X犯强奸罪,一审时其家属委托某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二审时其家属委托我为其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覃X强奸案的(详见长微博) ... 🔗 网页链接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 一文钱小隙造奇冤,醒不了世人。旁观的清,当局者迷。最近,办了个刑案,一伙人持酒瓶打死一人,轻微伤三个,起因是吃饭期间某人上洗手间,另一桌有个人的一只手往后靠,挡了道,某人叫他让开,他一句“叼你妈的”,之后在洗手间碰面又斗气,身体碰了一下,最后变成一方打另一方。
【南宁长堽岭发现男尸:司机因费用争执被乘客刺死】6月19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以下简称兴宁分局)就“6.17长堽摩的司机遭刀刺身亡”案件召开案情发布会。记者了解到,当事双方因“摩的”费用产生争执,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黄某拿刀捅向“摩的”司机。🔗 网页链接
- 之前热闹的大V们似乎没见“帮忙宣传”,我来“帮忙宣传”一次吧[偷笑]。 叫“原始海报”,以“起步价:12338 元”,估计难以拍卖出去,难道就没想过叫一个更什么的口号来[呵呵]?比如……
拍卖校长开房找我活动原始海报,起步价:12338 元。 希望网友帮忙宣传。 评论跟贴加价。2013年6月22日中午12:00 时 拍卖结束。
- 一高一矮,两个传销分子在交流、分享经验,喋喋不休三个多小时,看似陌生的他们相见恨晚,这可是公共场合!有些东西,猖狂有因。感觉很久没人谈邓小平的言论了,有点陌生。“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 有眼啊,两只,不近视,没戴眼镜,之所以没有你说的“透彻”,可能是因为我智力愚钝吧。律师也是“普通人”啊,至少我是吧,比不上包括(或不包括)你在内的“普通人”透彻,也很正常的。“民煮”之后,人对国家也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所以,还望理解点我的“不透彻”。
深夜收到一个普通粉丝的私信,她是这样写的:“有时挺喜欢你的一些看法,但生活中又老是发生一些让人心酸的老百姓的遭遇。造遥除外总还是有些真实的,还是对政府制度和用人有看法。” 感触良多。我觉得她说的挺对,好长时间没有审视自己了。 我也是一普通老百姓,也在生... 🔗 网页链接 - “迫害”,律师被“威胁”,美国之音,等等,越滚越大,不变成一个火球看来还不行。叶海燕“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之事,我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怎么滚出那么多东西来?如是哪位“斗士”举牌,我认为有关部门会很重视,但叶举牌,其实是在悲剧中添一点“喜剧”色彩或“笑料”,他们会玩真的?
- 前人说得不错:“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呵呵]。上微博至今,眼见得一个个被吹捧的人纷纷“倒下”,使得原本就不怎么喜欢开口表扬别人的我更是越来越慎重了。今天的吹捧,搞不好明天他就“倒下”。
前律师落难时,全国律师气不过,为其呐喊鸣不平,维护律师业尊严。出来后其未恢复律师身,却做起法律掮客的买卖来了,且是大买卖。去年俺就听业内人士反映其最近两年很不堪:大揽刑事案件,个案收费极高,超乎想象,且向当事人吹嘘在帝都有神马关系。这是置律师业于死地的恶行,不能沉默,必须声讨!
-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被拘留,如复议,有没有参照呢,如有,又参照什么呢?不是民诉,不是行诉,不是刑诉。民事案件代理,我要么写一般代理,要么写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并且,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冒号后写上具体的权限。
王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为“王全璋”、落款为“王全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刑诉法和行诉法中均未出现“特别授权”四字,民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否为专用法律名词?内涵如何界定?
- 律师头上似又多悬一把剑了。以前悬《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现在加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拘留”,前有李庄,后有王全璋。其实,悬着的剑多着呢,多几把也没什么,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鬼敲门,人不惊,理直人气壮。
- 到底怎么回事?微博说王全章律师在靖江法院开庭后“失踪”、“非法拘禁”、“投入拘留所”。看到一学者说,当事人女儿称庭审最后阶段,该律师向审判长提交材料,因只有一份,用手机拍照;又看到一律师说,该律师的行为就只是在法庭上说话大声了一点。决定“拘留”的理由是什么?能成立吗?“等”着瞧。
- 包拯和狄仁杰,哪个人的破案水平多高?读了一些包公的案和狄公的案,想到这比较。虽说关公不能战秦琼,但我感觉,狄公的破案水平比包公的厉害。会破案的人,似乎都很善于观察,能发现蛛丝马迹,懂人心、常情,会推理。与狄公一样,也是武则天时代的苏无名,破案也很厉害,但似乎案例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