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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曾律师

    律师头上似又多悬一把剑了。以前悬《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现在加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拘留”,前有李庄,后有王全璋。其实,悬着的剑多着呢,多几把也没什么,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鬼敲门,人不惊,理直人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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