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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同意。他当然有权据理力争,但全面翻供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与坚持程序正义无涉。这次开庭的详细报道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汶金让: 同意,一个不具有法治思想的人转而依靠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这确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心]
    武大法学教授@秦前红 :薄熙来过去是一个法治的否弃论者甚至是一个粗暴的法治践踏者,但此次在庭审中,薄坚持据理力争甚至全面翻供。强调程序正义,乃是确保实质正义的关键条件。从此意义上说,薄在法庭上出乎意料的表现,用一种另类的方式促进了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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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议9,所提到的陪审员选任平民化,建立陪审员数据库是个好建议,但建议让陪审员作的决定具有拘束力,不知何意?本来陪审员的决定就有拘束力。当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在评议案件时,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力,谁也无权力强迫陪审员同意自己的观点。通常陪审员还是两名。
    【化解中国司法公信力危机】上月我作客南都公众论坛的整理稿:司法公信力低下,主要原因是司法公正不足。如果司法是公正的,我相信民众都愿意上法院,讲道理,会相信司法。为什么司法公正不足?关键是没有司法独立。除司法独立外,同时还需强调司法问责、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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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说反了。 //@小法师在此: 制服、法袍,教授分不清,大概也不晓得如何穿吧?!
    【有趣or奇怪】网上有前首席大法官肖扬的制服照,居然没有搜到前首席王胜俊的制服照,也没有现首席周强的制服照。往事不可追,现首席可要留意,如没有,赶紧补上,关系角色认同,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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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品法曹是负责的院领导。本人一点看法:您帮经办法官重写"本院认为"部分是不必要的,且这一做法有越俎代庖之嫌。您可提出修改建议,让经办法官自行修改。他们可以釆纳的建议,也有权不釆纳您的建议。您不能强迫他们接受您的论证过程。
    中午不吃饭,头脑反而清醒。看了一份审理报告和六份文书。这六份文书中,我无一改动合议庭意见,但是:判决日期错误两份,法条引用错误两份,法条遗漏一处,重写本院认为一份,事实重大缺项一处,需释明后固定权利请求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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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是法制史题目,有何不敢请? //@张燮飞: 西南政法不敢请的人深大敢请。。。//@活于1960s死于1990s: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深大南区: 贺卫方讲座
    #讲座预告#主讲人:贺卫方,时间: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晚上7:00,地点:科技楼一号报告厅,讲题:反思中日法律近代化。主讲人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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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细看。她所谓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是什么? //@Allen石林: 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主要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制宪是基础,民主和法治是手段,人权的自由解放是目的。民主和法治都存在缺陷,必须相互配合补其短,以法治的理性之缰约束民主众暴寡之不羁。反宪政的人,归根到底反对的是民主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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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是《红旗文稿》: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认为,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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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罚金刑最低为二万元。依照有关解释,用拾得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员机取钱的行为如数额较大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盗窃罪,罚金刑最低为一千元(未成年犯五百元)。请问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罚金刑的规定是否合理?@重庆陈忠林 @法界切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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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司法确实需要受监督,但首先应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并不意味不受监督。
    http://t.cn/zTxfVZf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中的我国,首要的问题并非司法的民主化或强化司法监督,而是法院的审判权如何赢得真正的独立。司法独立,不仅是司法的要义,更是法治的精髓。包括民主在内的任何司法监督都应慎而又慎,否则,极有可能以监督的名义干涉司法,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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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意见有人提出过。张明楷教授持此观点。在有违警罪的国家也如此操作。我国刑法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认为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极端的表现,规定了"但书",即具备犯罪构成该当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如釆纳该观点,整个犯罪论体系需重构。理论准备不足。
    【海南提高四项侵财型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财型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目前,新规定已经开始执行,海南原有相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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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客法缘说得好!对法官应柔性管理。@汉德法官: 不看好违反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深客法缘: 审判管理陷入数字游戏和考核僵局。要知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道理,我们总不能掉进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没有绝对的强者与道德标兵,管理与服务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监督与信任也是人性管理的应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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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茂仕 :正确实施审判管理工作 近期我参加国家法官学院轮训,其中有一个讨论的议题是如何看待当前的审判管理工作。讨论气氛很热烈,但是很少有肯定的声音。近几年来,审判管理工作受到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从机构设立、职能定位,都已形成较为统一的模式,但是其中的问题也还不少,很多问题还要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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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庆国法官

    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的理念。对司法行政化动大手术。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糜新元: 做一个简单的执法者才能提升法官形象。清理政客,不会办案不敢办案不能办案的调离法院或做后勤工作。
    【法治声音:你心目中的理想法官形象?】“法官要想赢得别人的衷心爱戴,法庭不想被人藐视,法官就必须做到超然中立、精于判断、人格完整、办案公道、采证正确、不贪渎、有清风,裁判合乎法理人情。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著名法律人陈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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