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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客法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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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曾引起轩然大波、备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前法官莫兆军、李慧娟、王涛等等,你们现在还好吗?司法和传媒、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无疑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也注定不是个能够一劳永逸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不但需要规范关怀,更需要价值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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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公民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 被冒用不担责http://t.cn/hHS4K公安部刑侦局微博【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不加这几个字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 网页链接 比较着看,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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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我的生日,小酌啤酒一瓶,微醺,正是“织脖”好时候。想想这几年,每到临近自己生日,总会接到老母亲来自老家的电话提醒,“生日要到了,要好好吃点,对自己要好一些。”心中也总是会生出些莫名的感动,感谢有您,我的父母,给了我生命,给了我无尽的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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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帖之3: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或员工近亲属)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能否径行对工伤进行司法认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工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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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一庭李明义法官认为:法官审理案件,“无论如何,都要结合既有证据来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不宜先入为主。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因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仅有定纷止争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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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大陆法院倡导互联网思维,那能否将国家法官培训学院的培训福利以网络多媒体资源共享的形式惠及四级法院一干法官,而不是像洒芝麻盐般地仅让极少数的特别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法官受益。要知道,真正在一线摸爬滚打的法官往往是很少有机会直接参与到这等层次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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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作为一名在法院工作廿余载的法官又郑重地作出选择,是继续从事法官职业还是放弃法官身份从事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这是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无疑也是共和国法官史上具有积极意义的一步。步伐虽小,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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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型、学习型法院等等这型那型的口号,喊喊无可厚非,但要是真的那么做了却难免不遭遇尴尬。怕就怕今天的一些所谓改革每每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要知道,烙大饼翻多了也难免会糊的。司法口号的提出乃至跃践行不可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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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自己这些年的体察而言,人民陪审有以下三大功用:一是通过参审体现司法民主;二是作为案件知情人和裁判者,充任“法院之友”,为法院、法官“争取”理解、信任与支持;三是相对解决法院“案多人少”以及涉特殊领域案件法官专业知识欠缺的难题。而第三项无疑更具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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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透露,2008年至2012年6月,江苏全省法院流出人员2402名,其中法官1850名;广东高院院长郑鄂称,5年来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北京市法院同期招录2053人,其中流失人员总数达到348人,占同期招录数的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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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报道,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25.09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2.5万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400多人,军队及公职、公司律师共计9200多人。有62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两万多家,其中合伙所1.4万多家,个人所4400多家,国资所14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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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有利于消解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消极影响。西方法谚云:“法官之上无法官。”法官行政职务及法官等级之高下,并不代表审判业务水平之高下,更不代表职级越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越有发言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更符合司法的判断权性质和亲历性原则,以及责权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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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网报道,安徽高院出台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代理律师可持令调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此前,安徽省人大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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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杂谭#一年250个工作日,竟有许多法官办案超千件(如媒体报道的东莞法官刘晓宇、卢建文年办案分别为1600件和1924件,北京朝阳法官陈红1134件,等等),直令我辈汗颜。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是运气特别好或是承办系列案,难免让人合理怀疑,毕竟法官不像机器人,且还有“萝卜多了不洗泥”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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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杂谭#愿在新的一年里,法院内部先行取消所谓的“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改判发回率”之类经不起推敲的比率考核,更不要搞什么“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办案标兵”、“办案状元”之类的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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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杂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曾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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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一篇转载博文 《[转载]盘点近年来全国被冤法官案例》 -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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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于我的职业生涯来讲无疑是个值得特别记忆的日子,毕竟“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得以“上岸”暂时少办或不办案了。这一刻来得似乎有些突然,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做一线法官办案这些年的体会可谓五味杂陈,有身累的时候,但更多的时候还是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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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没有旁观者。无论是当局者,还是旁观者,都有迷和清的时候。可怕的不是迷清不分,而是明迷暗清,正如你可以叫醒睡梦中的人,却难以唤醒装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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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向有开风气之先的传统,事实胜于雄辩,既然有了“出路”,不妨先行先试。 //@封印的鱼1: 他这个表态教科书中就有。 //@南京翟玉章: 支持党内健康力量! //@刘耘博士: 支持。还是有清醒明白的领导。
    5日上午,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在维稳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护社会稳定,根本的出路是建设法治社会。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办事,扎实推进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http://t.cn/zQ9bifv微评:我赞赏他这个表态,但是,在现在一片反宪政的鼓噪中,他能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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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说:“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瞧瞧人家那大法官,再看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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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别有用心的所谓专家学者误国害民。 //@王江松-PHILOSOPHY: 反对林毅夫。 //@谓贤: 若要以国民发展为主导,就要实施“制度兴国”和“民主宪政兴国”的战略。 //@荣剑2011: 这个区分简明扼要:国家发展为主导还是国民发展为主导?现在的确到了重新抉择的时刻了。 //@王俊秀: //@张剑荆改革: 转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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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毅夫-韦森或林毅夫-杨小凯之争的实质是国家发展-国民发展之争】林毅夫的比较优势、后发优势、投资拉动等的暗含前提是以国家发展为主导(故创办国家发展学院),政府战略选择很重要。而韦森、杨小凯的宪政民主、后发劣势等暗含的前提国民发展,国家发展服从于国民发展,政府应为保障国民权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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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历史并弃恶扬善是民族崛起和国家振兴的基石。 //@地球人很可怕: 所有人都是共犯!
    中国有一个谎言共同体,所有的人都是共犯。如果一个社会自上而下流行着谎言,诚实就成了一种反社会行为,谎言就成了生存和利益的通行证。更可怕的是,很多"谎言"已经成了"真话",许多伪造已经成了真相,毒害着青年及未成年人。历史上,谁见过在谎言基础上崛起的大国?中华的复兴首先是真相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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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似乎表明:希望越大,失望越多。 //@戴纳-休特17世: 连民富则国强,本固则邦宁的道理都搞不懂,无异于痴人说梦!
    在中美高峰会谈中,习主席说:“中国梦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它也是合作、发展、和平、共赢的梦。这与美国梦和各国人民的美好的梦想是相通的。”这一段话意义深远,美国梦追求自由民主平等,与美国梦“想通”的中国梦,不就是宪政梦吗?是不是习主席间接地表达了中国宪政梦,你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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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的故乡不沦陷?在我的家乡,也发生过光天化日之下开车盗取他人财物的事情,更有“攀亲”一族,冒充他人亲戚,专事蒙骗老年人,一顿吃喝之余翻盗财物,或者明目张胆地抢劫钱物。 //@每日好书推荐: //@侯小强: 礼崩乐坏! //@袁莉wsj
    乡村失序。我母亲给我说,现在老家(湖南新邵乡下)烂仔根本不是小偷小摸,而是公开抢夺。本来乡村青壮年就很少,一到赶集的时候,村里完全只有老弱病残了,烂仔开着车,一村村地走,公开地将农户鸡鸭猪羊捉上车,无人敢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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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常识和良知尤其紧要。 //@苦悲法卒: 当前两院(医院、法院)在需求愈增长的情境下(床位紧张、案件增长),本应具备的职业尊崇、司法权威却日益沦丧坠入谷低,是时候为两院去行政化还专业化了[围观][围观][围观] //@何兵: 不改革悲剧随时都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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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今年4月3日的南方都市报载,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2312人。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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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涧逝水: 一根藤上结的瓜,一条枝上生的花,一棵树上长的叶,一道河里沉的沙:同归于尽吧!//@吕氏春湫: //@轻烟姐姐: 毒物链上的穷苦大众们,谁也逃不掉!
    有毒食物链,何人能幸免?@Vihike 央视记者探访山东,发现有农民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但自己吃的不用药。古人易子相食,我们易毒相食,卖姜的不吃姜,卖鸡的不吃鸡,卖菜的不吃菜,都暗自庆幸自家人是安全的,被毒死前才知道原来卖姜的吃了鸡,卖鸡的吃了菜,卖菜的吃了姜。🔗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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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助考”出题实属荒唐,法律并不如此“梅仁兴”,情理法交融是一种理想状态,很多时候很多场境是容不得去决断到底先“救”谁,正如一座博物馆发生大火,该抢救哪幅名画,或许正是离门口最近的才更有被救的机会,人亦然! //@亮剑wo: 没人性。 //@胶东县令: //@老醋谭: 专业就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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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友和妈妈落水先救谁,千古难题终有答案】女友和妈妈同时掉到水里,应该先救哪个?这个困扰广大男性同胞已久的“杀手”问题现在终于有了“标准”答案。《2013年司法考试助考小知识之刑法》中,就出现了这道题目,更神的是,还真能从法律方面来解答~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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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诉法#5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是指“争议标的额”还是裁判确认金额,其中不无“玄机”,如属前者,则当事人有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时完全可以提高哪怕1元的数额。实务中尤须甄别和防免使小额诉讼法庭沦为“债权人的集资工厂”和别有用心之人的“讨债公司”、恶意逃避执行、虚假诉讼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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