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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之12: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界正在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看了一些介绍这个活动的典型文章,感觉皆没有讲到关键点上。对此,我的观点是: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让“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化,不能是虚无缥缈的。让党和人民满意具体说来核心内容应该是“依法让委托人满意”。 我的观点“依法让委托人满意”,这句话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满意对象具体化应该是委托人。例如一些律师是党委和政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人,那么他的工作是不是应当是让聘请他的党委和政府部门满意? 又如,行政法律服务的案源大部分来自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是不是要让委托人满意? 委托人(无论是体制内外)不满意,他就不会掏腰包请律师。没有人支付律师费,律师们就得饿肚子,这个行业将难以为继。 要改变中国律师靠赚取律师费养活自己的现状,除非历史倒退到40年前。那时候,中国律师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穿着警服,拿着财政拨款发的工资、奖金,分配住房。这种倒退可能很难,因为最近中央领导在讲改革开放不能倒退,长江黄河不能倒流。现实也很难倒退的回去,现有的财政收入供给现有的体制内的人使用还很不够的感觉,应该没有钱再来把律师行业包下来。 第二个层次,让委托人满意应该是律师的工作目标和努力的方向。但是,律师让委托人满意与否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律师只能依法给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的工作与委托人的期待并不能完全重合。律师不能支持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 例如,刑事辩护中,辩护人认为委托人罪轻或者无罪,不是认为那种被指控的犯罪是正确的,而是认为委托人没有或较少有那种犯罪行为。 又如,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赞同甚至出主意支持行政机关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理,律师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维权,但律师不能站在冲突的现场去抵抗认为是违法的执法行为包括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者的暴力。 其次,十分重要的现实情况是,律师服务的成败与否也就是能否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效果,不仅要靠律师运用好法律知识与工作技巧,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案件本身事实与法律的规定,还要依赖于司法是否公正。 需要重视的是,当前提供行政法律服务的律师如何努力通过法律手段,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够尽可能的符合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律师“让党和人民满意”的重要标准。 ……。 我从事律师工作30多年,每年都有10%至20%的案子是我认为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应当胜诉才接受委托的,但结果就是败诉了。虽然绝大多数委托人对我的工作本身满意,对效果的不理想表示理解,但我一直认为有愧于委托人的信任。 例如……。 我的上述观点不知道对不对?但我的内心坚持认为律师让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到依法让委托人满意,最终的目标应该是能够通过我们的服务努力使民众相信法律,在遇到权利受损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来维权。反之,便是党和人民不满意。 综上,“让党和人民满意”这个目标的实现,仅仅靠律师行业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制度与环境的改革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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