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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法阳光

    #案例评析#【隔夜酒未醒 醉驾负刑责】顾某系某公司专职司机,2014年5月20日晚10时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次日上午10时许,顾某受公司指派到濮阳接客户,被巡逻的交警拦下检查,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8mg/100ml。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顾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详见长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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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