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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言丑语

    即便确实存在针对公职人员的诽谤事实,前者也更愿意以公法人名誉受损为由追究,原因嘛呵呵…为防止假公济私,作为前提的公法人名誉权实有存废讨论的必要。 //@北京厨子: [汗]//@徐昕: 警惕公诉诽谤罪的工具化,这篇文章直击要害
    【两高最新出台的针对网络不实信息的司法解释引起广泛关注和巨大的争议。下午,搜狐编辑打电话给我,要转载我三年前写的这篇评论(其实是我跟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先生的对话),后来又让我具体评论一下两高的司法解释,我确实没有时间,建议他们找 @徐昕 教授。】 郭国松: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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