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當風起時177

    轉發微博
    德国宪法耐人寻味的规定,注意其中第四款:“第二十条...为民主、社会之联邦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以选举及公民投票,并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行使。三、立法权应受宪法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限制。四、凡从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别无救济方法,任何德国人皆有权反抗之。”
    展开全文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