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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注清水河

    //@仝宗锦: 玉闪讨论了中国情境下逻辑。实际上,即便在法治完善国家,个体也当然有根据既有事实公开怀疑指认的权利,例如我亲眼看见某甲杀人,我难道需要在法庭审判后才能说甲是凶手么?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权利的相互性属性,因此问题不在于一般的支持一方反对一方,而在于结合具体情形权衡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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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59:《对世界的态度》——围绕朱令案,看见一些朋友在大谈程序正义与无罪推定,结论是我们什么都确定不了,大家都应该闭嘴;另外一些朋友用言论自由来辩护,结论是只要没有一个程序正义判定我的言论侵犯他人,我就可以发言表达看法。良以有慨,因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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