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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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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平台撤回】[good]洪磊好样的!丝毫看不出阿Q的影子,“完成作业”的理由非常到位,排除了美国参议院412决议案的影响。美国敢干预,我们就封谷歌。哼,谁怕谁呀!雄赳赳,气昂昂,撤回陵水旁。保和平,卫主权,就是叫转场。老方好校长,齐心团结紧。抗美挡越筑起网络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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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办发表了“一国两制”在港实践的白皮书。 國新辦發表了“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的白皮書。 简体、繁体都有了,一个国家,两种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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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世贸WT/DS363/AB/R(096642)号裁决,中国对视听服务承诺“没有限制”是包括了互联网的。所以,中国可以禁播电视(因为没有承诺CPC96131),限制出版(GATT第20条的公众道德),唯独不能禁止网播。否则违反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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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航事件至今仍占据CNN重要位置:首页、头条、数条,国内媒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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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性加几句吧[嘻嘻])莫愁前路无知己,堵车路上在一起;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路走;葡萄美酒夜光杯,前车堵死后车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堵在路上得憋尿;眼前有景道不得,不知何处能如厕;六亿神州尽舜尧,景区只见后脑勺。//@高会民: //@王朔有话说: 为伊消得人憔悴,景区管理乱收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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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白鹭上青天,老子挤在最中间; 借问酒家何处有,又被堵在收费口。 犹抱琵琶半遮面,车上忘带方便面; 天生我材必有用,五个小时就不动; 寒雨连江夜入吴,高速路上看日出; 两岸猿声啼不住,家里不住车里宿。 路见不平一声吼,高速路上来溜狗; 万里山河一片红,欢喜出门个个熊。(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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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查了一下,当当、卓越都没有啊?期待早日上网店。另外,能否翻译引进《nimmer of copyright》呢//@同济张伟君: 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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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V们太不谨慎!今妖风四起,恶犬群吠,当心“造谣”之嫌、行拘之忧。这原本是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利希滕斯坦城堡(Google Earth:48.406625,9.25833),被人与泰国的达铺岛(007岛,Google Earth:8.274159,98.500334)拼接,又胡诌到爱尔兰的都柏林。//@徐昕: [吃惊]//@李开复: [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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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海景房,而且是独栋,长姿势了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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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价是可以的,但不能低于中移动在香港的套餐:每月68港元(约合人民币55元),包1600分钟通话、10000条短信以及无限上网流量。
    【迫于反垄断压力 三大电信运营商或再度下调资费】为配合在电信行业展开的反垄断工作,发改委和工信部将在今年余下的4个月中推动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下调。在这一背景下,三大运营商试图通过降低移动通讯和宽带接入等业务的资费水平,极力避免成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靶子”。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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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用充分抗辩、高度公开的济南模式修复重庆模式带来的差评,仅有对比性意义,连象征性都谈不上吧。//@徐昕: 薄熙来案的庭审过程,的确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倘若像有些人那样,据此声称,从薄熙来案公审感受法治中国的力量,则纯属自作多情。
    一个先背叛妻子又反遭报复的男子,一个曾最信任的下属插入他家庭,一个戴绿帽的丈夫,一个常人的道德控诉…你开始同情他吗?会因此轻判吗?这些有杀伤力的事实,薄王对质时并未抛出;而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无法争辩时,薄主动公开这顶世上最昂贵的绿帽子。这当然是诉讼策略,旨在换取同情和削弱谷王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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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羊村送村长: 从暗箱操作到幕后交易,从怒扇耳光到摔杯为号,从闯馆叛逃到白宫密电,从毒药拌酒到毁尸灭迹,从法国豪宅到非洲神肉,从家庭保镖到三角暗恋……政治、外交、爱情、背叛、反贪反腐、国土安全、惊悚剧、法庭戏,狗血剧情的元素都有了。
    【薄熙来:王立军暗恋着谷开来,情感纠结,不能自拨】谷开来和他如胶似漆,对他言听计从。他侵害了我的家庭。侵害了我的基本感情,这才是他真正叛逃的原因。我一巴掌把他打跑,我有错误,但是一个巴掌就打出一个叛徒来也不容易。 精彩@大案,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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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辟谣道真相: 接受你的意见——兼听!或许,王书金案未必属实。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法制的角度来看,聂树斌是否冤案,并不在聂树斌杀人与否,而在侦查、审理的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排除了刑讯产生的口供,是否坚守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如果答案是否,则聂树斌就是冤案。
    【谁来给聂树斌们洗冤?】贺卫方:谁来给聂树斌们洗冤?或:河北高院,你要拖到几时?2007年11月09日南都周刊 “真凶”王书金提起上诉为聂树斌“洗冤”,简直羞煞了现实中不作为的司法(详见长微博) ... 🔗 网页链接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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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版权法由09年的“all the writings of the author”改成76年的“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对原创性还是有要求的//@马东晓律师: 【请教】雷炳德虽然提出作品的创作深度问题,但判断标准和判断主体等如何确定却未涉及,实践中殊难操作,雷的观点在德国法上是主流观点吗?英美法似不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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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老肖 @傅钢律师 的看法相同。霍夫曼“独创”的是巨型,而不是早已比比皆是的造型。其灵感也来源于92年中国货船因风暴散落在海上的一批黄色鸭子(玩具)。且利用者也只是展示“实用艺术品”(如果尺寸变化也算作品的话),侵犯什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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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华政灰太狼_IP-sir: 网络用户在微博中提供站外链接肯定不侵权。纯文本链接无非是提供网页地址;超文本链接是网页代码自动生成的(遇http://或www.则自动添加跳转代码,在word中敲击“回车”键也是这个效果),非用户添加;至于是浏览器跳转还是本地加框显示,都是网页代码决定而非网络用户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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