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律师刘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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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惊] //@云南日报健康食尚专刊: 无耻[怒][怒]@纳兰若寺: 回复@冯冯的: 禽兽不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怎么规定的?@纳兰若寺: 我次奥,还有这种说法,雷煞人也!有没有内分泌失调的感觉···@字如方 @IT互联网临时工 @罗旭友-品酒论道 @java程序猿的笔记 @大学四年回家种田的农村人 @少牧2012 展开全文【律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 称对方盗取精液】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在办公室内强奸女当事人(一名19岁女大学生)。被抓后他一度称:自己本来“犯罪中止”,但被害人“用手盗取自己精液”。法院没有认定其说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制晚报)🔗 网页链接 转发 2078评论 639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她是我的师妹,今年刚毕业,十分优秀的女孩,可惜了!今晚@李春光先生 @凌云律师孙文杰 和另一位律师@凌云律师杨滔 将到达周同学家,对此事进行法律援助 ,希望一切顺利,逝者安息,家属请节哀!//@纤手弄花人: 不是当官的命@春城晚报 @本人是临时工 @疑无此人 @云南老铁 //@纳兰若寺: 老乡,娟娟走好! 展开全文【昭通公务员笔试第一名遇害】22日晚8时许,22岁的女大学生周某在昭通市城区街头遇害。她不仅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今年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第一名,因被害无缘当日举行的公务员面试。而她的死,引起很多网友的同情和猜测,甚至有网友猜测,会不会是竞争对手雇凶伤人造成的……🔗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潘丽华律师: //@徐昕: 律师至少应出示初步证据吗? //@Z_燕小云: 没法看,能突然倒地死亡的时代,强奸反成受害者不稀奇,李天一哪天做了民族英雄我都不吃惊。 【案中案:请法庭就卖淫勒索调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今日庭前会议后,发布首条微博:“李天一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你对这种诉讼策略怎么看? @大案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转发微博 【受权发布朱令令监护人声明】朱令令监护人对社会各界表示感谢;同意由谢佑平、李肖霖、张青松、赵军、张颖、张捷、李海霞、张鹏、李春光等十人组成“朱令令案件律师团”,并进行相关授权。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淘宝啊淘宝我爱你: 有点微妙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巧用植物解毒#@李春光先生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胡涛 @李春光先生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律师营销集训营#凌云律师事务所全团队成员培训后心得交流会正在召开,感谢@品牌规划师段建国 一行嘉宾授业解惑!@李春光先生 @凌云律师尹朝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我在:西坝路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律师营销集训营#营销无处不在,营销无时不在,段建国老师用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来释明!@李春光先生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乔嗣勇 @凌云律师沈宗紧 @凌云律师陈欢欢 @凌云律师傅强 @凌云律师李丽 @凌云律师孙文杰 @凌云律师赵兴祥 我在:🔗 网页链接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广西年会#早上7点准时出发,一行43人,7辆车,现在距离出发时间还有5个小时。@凌云所李俊 @云南律师 @云南信息报 @云南刑辩律师 @云南交通事故律师 @李春光先生 @西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学生会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云南省反拐研讨班#来自美国南方贫困法律中心法律副总监丹尼尔沃纳纯英文讲授美国反拐法律@李春光先生 @凌云律师聂智兴 @凌云律师孙文杰 @凌云所李俊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聪明者,戒太察;刚强者,戒太暴;温良者,戒无断。@凌云所李俊 @凌云律师傅强 @凌云律师高鹏 原微博 凌云律师刘明周
一个人要发挥其专长,就必须适合社会环境需要。如果脱离社会环境的需要,其专长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得需要,决定自己的行动,更好去发挥自己的专长。 原文链接地址:🔗 网页链接 //@凌云所李俊 @凌云律师胡涛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