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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辩:程啸、尹飞二位教授,本月25日下午1:30能否到人民大学,辩论你们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关于【登记客体】部分内容。我提出一个公理作为辩论基础:一个人单独购买、一伙人合伙购买一宗地上的商品房,与一伙人区分购买一宗地上的商品房,商品房售罄,三者不动产登记后果(面对第三人)应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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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房没有土地的产权证存在巨大风险】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只有房没有土地的产权证存在巨大风险:“按照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的土地出(详见长微博) ...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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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2013年8月3日北京和谐社区中心年会而作: “丽娜模式”与《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天津上谷商业街业委会主任崔丽娜,在自己的物业小区创造了一套“区分穷尽、物权自主、量化公开...(www.changweibo .com,第6375926条@长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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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问@Cuilina56 崔丽娜,你说,开发商从拿地始,所有的建筑物都登计在他的名下,一直到“总登” 止。你有没有遇见:开发商已经注销了,共有所有权还没归全体业主所有,“总登记”还在被注销的开发商名下的实际例子?!我在观察“丽娜模式”与《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之间的落差。转发@陈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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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是否是您期待的土地登记到小区共有的好契机。儒英光头回答@业委会通讯 :上述《办法》所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只登记个人份额,没共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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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博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违背《物权法》的部份的评析》 - 业主维权,要从商品房买卖开始。关于业主大会成立、共有账户设立、共有部份确权与验收、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撤场、公共部份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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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娜模式”的物权理论思考 陈教授及诸位同仁学友,见业伟咨询邀请函,我想起自己旁观“丽娜模式”,曾经对其有过物权理论方向的思考: 1、在目前情况下,我完全赞同“丽娜模式”。完全的意思...(www.changweibo .com,第5759496条@长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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