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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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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卫东律师: //@真妮花的愛: 你們能夠操控台灣,美國的選票嗎?假如這個民族真的願意出賣自己的選票,這也就是這個民族的選擇//有了选票万一外国人使坏做外国人的狗,你过的还不如猪,看看乌克兰,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真妮花的愛: 有了選票證明你有了選擇權,可以選擇不當豬!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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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人求的只是一張選票,為什麼這麼阻攔?既然是偉光正還怕什麼?要有自信,你們贏的機會也很大,讓香港人心服口服,讓全世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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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愈加激烈,为何打击不到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继续,枉法之辈频现,他们是侥幸心理作祟,急功近利?还是功利心使然,利令智昏?我坚信制造冤案者、枉法裁判者,助纣为虐者,必被严惩!正义之剑,悬在你们头顶,何时落下,时间问题!吕怀德、闫敬礼们,你们永远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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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582天的非法关押,历经了自证清白的艰难取证,整理材料、提交证据、法庭质证,期间见识了办案人员的凶残、公诉人的无耻、法官的怯懦、法律的苍白、职能部门的旁观,感叹一个法律背景近30年的警察手握证据,都无法完成对事实真相的再现、还原,寻常百姓的冤案何时才能昭雪?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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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外之地】请示领导,发放固定费用报销,却以领导意见只代表个人不代表组织,强判有罪。@青岛公安 何时分管局长对分管工作的答复不能代表组织了? 我分享了🔗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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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已然不顾,为拼凑羁押时间,狗血判决书漏洞百出,再详实的证据也成为摆设,真心佩服审委会睁眼瞎判的勇气,前面说损失钱的是青岛市公安局 ,后面定罪又说我拿酒店的公款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不去确定,分管局长对工作的指示只代表个人,不代表组织@沂南法院 这个你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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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暗的582天没有让我屈服,让我悲哀的是,相对于素昧平生的百姓正义的发声,组织的漠然让人心寒,公安工作诸多保密规定,可以解释我的正当职务行为,但基于保密纪律至今不能全部公开,所以法院于刑法之外的判决理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判决书上,作为个人的我呼天不灵叫地不应。因此枉法检察官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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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证人的遭遇】我担任单位酒店经理,协助检方调查原上级领导有关贪污、受贿问题,因坚持实事求是的据实说明,力求证人做证忠实于事实真相,被视为和检察机关作对,当作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的典型,遭非法拘留、经刑讯逼供、隐匿证据、拼凑所谓案件事实,身陷囹圄582天,后遭构陷枉判1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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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国有资产罪】:请示分管局长,开会研究决定,发放固定费用报销,被认定分管局长只代表个人不代表组织,却采用从没分管经营工作的无关人员证言;无视党委集体讨论通过,一万元以下由总经理负责制的职权范围决定。一审认定35个月的发放报销费用不实,认定23个月,无视因公负伤两次病休4个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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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行贿罪】:原局长安排的垫付资金行为,每一笔资金从汇园宾馆支出,后再从青岛市公安局报回汇园宾馆,损失利益的是青岛市公安局,获得利益的是王永利和汇园宾馆。我执行命令,被认定是为宾馆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取得原局长王永利对汇园宾馆的照顾支持, 贪污罪名不成立,认定单位行贿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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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蒙羞】成功打造了“盲人”陈光诚一案的@沂南法院 将枉法继续,再次打造冤案成功。如果说一审错判,是因为沂南检察院刑讯逼供、恶意隐匿证据,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发回重审,无视大量证据材料及国家有关法规,罔顾事实、为枉法背书、沆瀣一气、践踏法律!@沂南法院 你不怕吗?沂南真是法外之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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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吴鹏飞检察长!您作为公安资深领导,我的职务行为没超出《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管理办法》省厅《关于侦察部门建设职业据点的通知》《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机关特别业务费和掩护性企业审计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刑事特情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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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鹏飞检察长:仲秋快乐!您担任公安领导多年,我的职务行为没超出《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管理办法》省厅《关于侦察部门建设职业据点的通知》《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机关特别业务费和掩护性企业审计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刑事特情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范围!@山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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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找到了尽可能多的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文件,虽部分涉密,但现有的文件已清楚地说明了,一个宾馆负责人集公务员、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种身份于一身,其性质、工作要求、经营行为等,有专门文件予以规范。所有文件名称、文号已提交@沂南法院 法律永远不是由枉法者任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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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博文《控告信》控告信尊敬的吴鹏飞检察长、山东省检察院党委:控告人:黄鹂,女,47岁,山东青岛人,青岛市公安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被控告人:杜纪晓,男,临沂市沂南县检察院反渎职侦查局局长被控告人:李🔗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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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博文《闫敬礼!2013年7月5日在临沂看守所缺失11分钟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什么时候让律师复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3]32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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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将汇园宾馆中层管理人员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电话费、误餐费、出租车、汽油费等采用固定费用报销,被闫敬礼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试问:青岛汇园宾馆作为一个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筹自支的企业法人,是青办发【2005】6号文调整的范围吗?文件何时成为法律? 押我582天不调查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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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14,前领导安排的,由我们垫付的款项已经过公安局层层审批,全部报销回到酒店,仅仅因为我曾经提拔,即刑讯逼供让我写出“为领导安排这些事情,是为求得对我今后工作的支持和提拔”。这句话和隐匿的银行卡记录以及款项已经报销的财务帐目,形成证据链,贪污罪名成立!闫敬礼,你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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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13,信用卡银行记录,能证明我是听从领导安排,垫付资金的行为,垫付与贪污区别之大,众人皆知,更为严重的是此款已经报销回到汇园宾馆帐上,不记录、不调取报销单据,侦察阶段这一关键性的证据被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掩盖,起诉阶段闫敬礼又恶意掩盖,当庭欺骗,导致我被以单位行贿罪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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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12 我领教了办案人员丧心病狂的刑讯逼供,用虚假证据掩盖真相,但没想到他们的枉法竟然在法庭上上演,庭审发现原局长的信用卡记录,2006年1月15日申请,2006年2月18日第一次消费,2月23日我们为其打第一笔款,早在刑讯我之前他们就知道根本就没有2005年为其存款这件事,闫敬礼,你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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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7 庭审结束,领教了无赖,见识了无耻,更惊讶于无畏,对法律的敬畏从公诉人身上没有零星半点的表露,代表国家公诉,那种庄严已被狂妄不屑掩盖,提交证据的信手拈来,全然不顾这是被其在审查起诉阶段隐匿,被告人历尽千辛搜集而来,用一句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提交证据的权力而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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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5 【严重控告】在法庭调查阶段,@青岛黄鹂 揭发犯罪,当庭向合议庭举报公诉人闫敬礼隐匿证据,欺骗一审法庭的犯罪证据,证据确凿,现在合议庭对这突然出现的新情况,宣布休庭。@迟夙生律师 在庭外……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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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花絮#闫敬礼在庭上称7月21日的庭前会议开得“非常好”,指责律师当庭要求一审起诉书上并未署名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孙浩博回避是心态不好。@迟夙生律师 表示与@何兵 在庭前会议上慎重提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本案所涉金额是否存在?是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是非常糟的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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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花絮#【闫敬礼语录】1、讯问材料是有瑕疵,但不一定是非法证据。2、讯问方式、讯问地点不合法,不必然导致内容不合法。3、讯问方式可以有详细的讯问提纲,所以讯问材料可以有办案人员帮助叙述。看守所外提审、冷、冻、不准休息、限制上厕所、锁在椅子上近70个小时,这样得到的材料内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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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3 @迟夙生律师 :7月5日23页笔录的内容和录像风马牛不相及,笔录上黄鹂说的,笔录上没有;笔录上有的基本都是李兴国说的,李兴国和黄鹂两人加起来说的话没有笔录上的多,笔录上的文字和现场发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仅就录像本身就可以把笔录排除掉,因为笔录的基本内容都是李兴国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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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2 【创造性笔录】当庭播放2012年7月5日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前面缺失的11分钟录像被公诉人恶意隐匿,整个讯问,只看见办案人李兴国自说自话在替被告人叙述案情,2小时40分钟时间里,李兴国连续打字没有超过20分钟,23页纸的材料不知李兴国如何创造出来,@迟夙生律师 说这份材料不是黄鹂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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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记录# 1 开庭就@迟夙生律师 坚决主张公诉人闫敬礼等回避的提议,被法庭驳回,实属意料之中。闫敬礼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讯问材料中的事实做假、被告人的供述不给记录完整等违法事实以及 被告人提出的控告不予记录 ,以未看案卷之名一跑了之,未形成一份审查起诉阶段的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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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花絮# 辩护人、被告人依法提出公诉人依法应当回避,个案中如何让法律得到准确地贯彻实施,是实现公平、公正、公正司法的前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是一句空话!期待合议庭的合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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