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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伯阳律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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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眼中的@常伯阳律师 ]自2014.5.27被抓,常律师一直被关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配图是部分友人先后撰写的印象,各有千秋。据悉案件将移送检察院。在辩护人看到《起诉意见书》和“罪证”之前,我们郑重推荐这组长文,请大家了解都来认识一下这位“犯罪嫌疑人”@律师庞琨 @常伯阳夫人 @常伯阳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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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助】常伯阳因正常履行律师职责,遭到刑事追诉,目前仍被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今天上午,我代表他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求助,要求协会立即启动维权程序。律协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详细了解常律师的遭遇,并表示会及时联系河南省律协了解情况,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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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被抓后罪名几经变化,这表明当时不是”确有犯罪事实的”。所谓非法经营指向“郑州亿人平”,但该公益机构只是无偿为弱者提供帮助。伯阳是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郑州警、检二司明知他无罪,却因他在刘地伟、施平(石玉)案中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太“积极”,便迁怒迫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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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再次会见】刚刚动身,明天会见伯阳。期待再次见到他的笑。不知是否会有新的诗作问世?除了写诗,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事情要做。有司还不放人,我们可要真的发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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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圆中秋夜,吟诵伯阳诗】因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得罪了权势,公益律师常伯阳被郑州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庞琨 曾撰文,直指伯阳“经营良知”不是罪。读伯阳的新作《囚歌》,看谁才是真正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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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群没有规则意识的律师,蜂拥争抢办理会见手续。这是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办事大厅的一幕。不要期望律师行业有太高的素质。@常伯阳律师 被羁押三个多月后,终于可以见到他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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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伯阳律师案的案中案】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常伯阳,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被不予受理。现在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起诉材料昨日已经寄出。《行政起诉状》文字版>>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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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里岗分局会见刘涛警官】前天下午预约今日9:30见面。我9时赴约,刘警官出警。转赴管城检察院提交两份监督申请,回来后继续苦等至11时。刘警官脖子抽筋带病工作,基层干警辛苦!答复:伯阳仅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成立亿人平公司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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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常伯阳是一名非常热衷于社会公益,非常热爱这个国家的资深执业律师。他可以为了自由做法律的奴隶。公安对其侦查已70多天,相关证据应该已经固定。我相信他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不会有自杀的企图。将其释放或者取保,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羁押不是刑罚,罪与非罪,让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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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纠正公安的违法通知】2014年7月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批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以常伯阳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将其逮捕。该罪名与危害国家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但二里岗分局却向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律师会见必须经其许可。该通知既违法,也剥夺了伯阳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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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郑州三看3】因会见常伯阳未果,来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驻该所检察室投诉,一名杨姓工作人员明确答复:1.有许多律师来反应过该问题;2.他们从未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他们从侦查机关了解到,在侦查非法经营罪的过程中,发现伯阳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所以不会考虑逮捕时涉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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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某代理一案件,济南中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的理由有二:一是上诉人标注的商标和他人注册商标并无二致,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二是上诉人的标注商标的行为就是使用行为。事实上,上诉人是受他人委托处理数码照片的个体户,不直接面向消费者,怎么会使消费者误认呢?商标使用是法定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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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今日与同事@张跻波律师  前往潍坊中院参加庭审,安检措施超严,存手机、检查包、搜身一样都没少,很反感,于是说:”变态!”女法警恼了,回道:”你说谁变态?”我说:”是制度变态”。她搜身时,我有种被脱光衣服的感觉。我们没有继续抗争,担心被扔出来 @迟夙生律师  @朱孝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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