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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某代理一案件,济南中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的理由有二:一是上诉人标注的商标和他人注册商标并无二致,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二是上诉人的标注商标的行为就是使用行为。事实上,上诉人是受他人委托处理数码照片的个体户,不直接面向消费者,怎么会使消费者误认呢?商标使用是法定概念啊!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