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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法律和法院站在受害方角度所做的平衡,背后有公平正义与价值的衡量,况且大部分费用由保险承担,难谓判决不公。就逃逸方来说,不仅未因逃逸而免除民事责任,而且将面临更严重刑事责任,违法成本更高,不可因此推导出“老实人吃亏”的结论。建议@财经网 在标题上注明享有追偿权的内容,以免误导。
    【多车碾压老人后逃逸 最后1辆报警被判赔近40万】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法院判决最后这辆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挡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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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男子偷狗被发现后用射狗毒针射死主人】两名陌生男子骑摩托车窜至湖北随州一个村庄,用安装有毒针的弓弩将狗射死。狗主人发现后出门追赶,盗狗贼将毒针射向主人,并用喷雾器喷洒有毒气雾,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中毒。作案后,两盗狗贼逃跑,当地警方正在捕凶。(荆楚网)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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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还是法治文化?2、如仅是刑事司法原则,判决前如何平衡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判决后如何平衡与司法权威的关系?3、如公众不受无罪推定约束,媒体是否应当有无罪推定的立场?@郑戈的微博 @贺卫方 @许身健 @庭前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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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跟单纯的器官所有权问题倒还是有区别的,还涉及到人身权与执行问题,还有司法风险与可行性,可以看一下原帖的讨论,很有启发性。//@黑巫: 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分开讨论倒也无妨。再器官贩子受到刑责以后,器官所有权还真是个问题。//@唐明律师: //@邓学敏律师: 似乎不能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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