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这边干脆进门就将手机暂扣。 //@律师陈建刚: 无耻之徒。
在某看守所会见,拍了张反映当事人状态的照片。不知何时出现在身后的警察让删除,我表示有权拍照,不删。对方叫来领导等多人,阵势吓人:领导说我未经看守所同意拍照违规,我要看规定。对方指墙上。我指出墙上规定:律师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拍照!对方又改口,说还有规定没贴出来。哈哈展开全文 法律产品创新论坛、律师营销集训营将于9月14日、15日落地长沙,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希望能带给全体与会人员别样的感受和精彩!主讲老师为吴庆宝博士、黎小明主任、@倪伟律师 @郑继军律师 @珠海财税王葆青 @长鹏李志刚 。欢迎各位湖湘律师积极报名参加! 我在:乔庄巷
- //@Luckydom: //@万国民法段波: #一天一小"段"民法#20120621 另,YY讲座调整到本周日晚上七点开始,系列解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大致分三期),讲义明日上传。另,YY讲座前后,将通过YY频道和新浪微盘展出“波波最近很忙”系列表情包,并票选若干优胜者给予奖励。展开全文
【小姐向警察解释自己没有卖淫:我只是把两元的避孕套卖到了200元,最多算抬高物价。警察:后来呢?小姐说:教他如何使用,属于售后服务】解读:1.小姐利用优势和对方缺乏经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撤销权;2.教会对方如何使用标的物为买卖合同之附随义务;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