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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思柯南

    再说说法律和道德。如果你去餐馆吃饭,上来一盘西湖醋鱼……算了,换个例子吧,比如上来一份烤鸭,结果这鸭子需要用锋利的刀,用尽力气才能切动,你是忍痛吃下,还是把厨师叫来要求退掉或者换一份?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么硬的烤鸭不得出售,但是从道理上说,把厨师叫来要求退掉或者换一份是完全符合公众道德的。现在问题来了,我花钱买票看电影,结果遇到个大烂片,怎么办?我有没有要求退票的法律权利?应该是没有的。但是从道理上说,一个大烂片也收50元,这不符合道德。有人可能会辩解说,影片是花了很大的投资做出来的,如果给你退票也得给别人退票,其结果是影响了投资回报。问题是,我买票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啊,我的钱也是钱。倘若有人花了5亿元制作劣质风扇,我花50元买到了就不能要求退款吗?还有人可能辩解说,影片和风扇属性不同,你可以退掉风扇,但是电影你看了没法回到没看的状态。这不能说完全没道理。但是一类完全不允许退货的商品,最终可能会变成劣币的游乐场。还有人可能会辩解说,影片是不是烂,没有公认标准。这也不能说完全没道理,但是,如果搞个多平台综合评分,低于一定水平,按照得分比例退款,如何?事实上,别说根据综合评分退款了,你看那些导演、那些制作方,可曾有几次对他们生产的评分过低的影片道歉过吗?什么?你说法律并没有要求他们道歉。没错。但是这符合道德吗?现实中,他们哪怕表现出一丁点悔意吗?没有的。他们好像最热衷的,反而是PUA观众,说手机拍一下屏幕等于道德败坏加违法犯罪。以下是PUA性质的标签:#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六公主评盗摄现象#盗摄到底犯不犯法##盗摄元年#@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 @今日影评Mtalk收起 @素或斑斓 @北大陈宇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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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思柯南

    所谓“盗摄”这个词本身,就是电影资方用来PUA大众的。原因很简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著作权做出了限制——著作权不是绝对的,公众可以在满足第二十四条的情况下进行合理使用。因此,单纯的拍摄,甚至是录音录像,谈不上“盗”。你说那是“盗摄”,实际上就是未审先判。说白了,“盗摄”这个词就是把拍摄电影屏幕的行为先入为主定性为有罪了。比如@北大陈宇 就用了#盗摄到底犯不犯法#这个标签炒作话题。这就是PUA。事实上电影资方多数情况下也只能用PUA的方法。为什么呢?首先,没人敢禁止一般观众带手机进场,更没人敢让一般观众入场时签署保密协议(某些试映会除外),敢这么玩的,等着票房扑街吧。其次,观众拍一两张屏幕照片,这并不违法。炮制出拍照也是录像的扭曲概念的@素或斑斓 曾雯雯 质疑道“只保护动态的像,不保护静态的像,这种理解是违背立法初衷的”。那好,我们看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本书第页已经明确指出:“本条不适用于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电影是利用人眼视觉暂留原理而产生的艺术形式,一定时间内连续的图像是其存在的最基本条件。相比较于连续性录音录像行为的侵权活动,单独拍照的方式电影作品商业经营顺利开展的影响较小。从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本条只对连续性录音录像行为作出规范,不适用于个别的、单独的拍照行为,只是对观众这一费者群体的合理使用范围作了部分限制。”曾雯雯别说这不是权威解释。我给你抄一下该书的简介:“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组织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撰写释义, 详细讲解我国电影产业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并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 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曾雯雯律师,你现在知道立法初衷是什么了吧。第三,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素或斑斓 曾雯雯 和@北大陈宇 声称“对于手机而言,拍照和录像功能的区分越发模糊。因此,我们认为,拍照是属于“录像”的范畴”、"至于盗摄图片,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角度,应等同于禁摄动态视频,因为都是侵犯出品人和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且从物理角度,动态视频不就是每秒24张图片组成的?"这也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加以驳斥。该释义说了,电影是利用人眼视觉暂留原理而产生的艺术形式,一定时间内连续的图像是其存在的最基本条件。这句话意思说白了是,连续播放的才是动态影像,单张不是。关键在于连续播放。试想,曾雯雯或者陈宇结婚的时候请摄像师全程录像,事后摄像制给了10张照片。那时候曾或者陈是否可以接受拍照是属于“录像”的范畴”、“动态视频不就是每秒24张图片组成的?”解释?还有人可能会说,不对,我把一段影片剪掉一格,这看上去会改变原意,这不就证明单张静止画面是录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吗?这个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一段影片无论剪掉多少格,它剩下的都需要连续放映才能让你判断出原意是否改变。而个人拍一张屏幕的照片,无论多清晰都无法连续放映。不能连续放映的,不是电影。还有人认为,如果拍一张不违法,那么一人一张就能拼出一部电影。请注意,如果盗版组织想要搞盗版,那何须一人一张去拼凑,那不是闲的蛋疼吗?如果你认为这是个漏洞必须被堵住,那我问问你,一人引用一句哈利波特小说的话,那也可以拼出一部小说来对不对?那么我们是否要禁止人们引用一切他人的文字?第四,另一个PUA的角度是所谓“剧透”。首先说,剧透不违法,如果有人试图立法把剧透定为违法甚至犯罪,比如,以拍照可能导致剧透而用法律禁止它,实际上就是用法律禁止剧透。这种立法才是可怕的。你说一张图可能剧透。这有可能,但是文字剧透很可能更凶猛。那么我写影评是否还能说,该片让秦桧的替身背诵满江红的设定很low?不好意思,只要想评论,这个很难绕过去。又或者,Vader是Luke的爸爸这个信息,是星球大战第五部的关键信息。怎么办?我们需要像共济会那样一代一代把这个信息保密下去吗?我看完发朋友圈说一句“这片很烂”,是不是剧透?也可以算,因为“烂”也是一个关于该片的有用信息。甚至可以说,我之前说去看某片了,看完之后朋友圈一言不发,那也是剧透——就像《全金属外壳》的台词,(遇到扫射)逃跑的是越共,站着不动的,是训练有素的越共——如果这片好,你早就在朋友圈里夸奖起来了对不对?你一言不发,意味着什么?说白了,剧透的方式千千万,不差你拍这一张照片,凭什么单独禁止它呢?第五,如果有人坚持认为,照片也能对一部电影的票房产生重大打击。不好意思,那么你这片很可能非常平庸,不值得多看几遍。事实上,有些电影资本不想让观众拍照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想阻止观众的批评。他们为什么鼓励你拍海报拍票根呢?因为拍海报拍票根构不成批评,反而相当于拉粉丝炒热。截图就不同了,截图可能用于批评。第六,另一个指责所谓“盗摄”的理由是这影响了观影体验。这种说法类似于说,不要上门偷东西,因为这会影响了邻居休息。你说拿手机拍照会不会影响观影体验?有可能,但是你要明白,只要你不是包场,场内那么多人可能影响你的情况还有很多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电影院是可以吃爆米花的,你的爱豆练习了两年半然后上银幕表演,旁边的肥宅嘎吱嘎吱大嚼爆米花,这礼貌吗?怎么从没有影院禁止吃爆米花,反而还在入口处售卖爆米花——你该不会认为那不是为了让你在场内吃,而是为了照顾看深夜场而错过饭点的你吧。如果你认为拍屏幕是影响观影体验,那么吃爆米花和烤肠同样也是。凭什么不对后一个口诛笔伐甚至要求入刑呢?很简单,电影院还要靠卖爆米花提高客单价呢。他们宁愿诱导这种影响观影体验的作法,也不会说半个不字。第七,电影资本还有更low的PUA话术,比如@北大陈宇 说“那咱就退回到质朴的low不low,牛B与否的层面。咱真觉得比别人早看了电影,拍张图片,出了电影院发出来,是个相当高大上的事情,且值得在朋友圈社交媒体昭告天下吗?”等等,发张图就是昭告天下吗?那么我反问一下,如果我不觉得高大上,反而觉得,呃,比如满江红拍得很low,我就不能发个截图讽刺一下吗?总之,我的观点是,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拍摄屏幕,那么这就是合法的行为。如果你说道德上有什么不妥,那么我说,有些片子烂的很,要按照道德,还应该把票钱退了呢。道德不应该只约束我不约束你,对不对?你PUA别人,不违法,我指出你是在PUA别人,不行吗?顺便说一句,在那个《释义》里,其实是承认电影产业促进法禁止录音录像的作法和著作权法不一致了,理由是“电影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具有投入大、风险高、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其实有些电视剧也是“不同于一般作品,具有投入大、风险高、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我们是否可以立法要求你不得在家对着电视机举起手机呢?说白了,这是行业利益推动的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侵蚀。以下是PUA性质的标签:#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六公主评盗摄现象#盗摄到底犯不犯法##盗摄元年#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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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逍遥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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