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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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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深了审了半天,一个团伙作案,竟然连谁是首犯,谁是从犯都没闹清楚,哪个成年人的名字倒是被保护得挺好,谁都不知道,反倒是未成年人的名字李某某搞得声名狼藉。在舆论的裹挟下,在海淀是搞不定这个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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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高山之巅_: 这么“大牌”,怎么连个真名都不署呢? //@高山之巅_: 马钟成咬文嚼字,邓小平都说“不问姓资姓社”,马钟成竟然比邓小平还“大牌”
    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马钟成第三篇奇文。此文历史意义是彻底打消社会主义宪政论者的幻想。将社会主义同路人视为颠覆体制的人,这与清廷在最后时刻得罪康梁,逼其造反,具有同工异趣之妙。在马钟成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宪政体制是缘木求鱼。必然逻辑是:如有谁想建立宪政体制,就请首先剥离掉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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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依宪治国的目标价值”学术研讨会。我与沈寿文一起完成了一篇《依宪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的文章。
    【法治即宪政】法治的含义包括将一切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置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准则,司法独立,法律规范的清晰、公开和统一,法不追溯既往……凡此种种,涵盖了宪政最核心的内容。因此《红旗文稿》等报刊的编辑老爷们还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论证社会主义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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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文钊 都说是意外,恰好说明其实是故意。如若是故意碾人,那就是故意杀人,实施碾人的人和授意实施人实施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论:农民被碾死怎么都是"意外"】不久前,河南中牟县和湖北巴东先后有农民维权时被碾死,地方政府却一度声称是"意外事故"。地方政府在这些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实在耐人寻味。当农民和企业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如果不查清真相,就急于协调赔偿,难免给人袒护企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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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乃治国理政的方式,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领导人治国理政总比那些没有法治理念、无法无天的人要好! //@熊文钊: 龚祥瑞先生曾经说过:宪法与行政法乃治国之术。 //@梁文永之温庸: //@徐昕: 何兵想治国,我只想说话
    我当然不认为,只有法律家才能当总统,做主席,但既然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当然要倚重法律人来治国。如果管理我们的大多数是法盲,那还依什么法?治什么国?我很欣慰看到,法律人的声音越来越强,地位越来越高,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法律学术是一门社会和国家治理术,法律人的责任就是治理社会,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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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不明白!按你这说法,文化也涉及宣传思想领域呀?中共中央关于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决定是需要整合大文化的各类产品形式和传媒途径。至于名称嘛,现在整合的部门还不如称作新闻媒体总局(将电影局划归文化) //@吏奴: 猜测是由于涉及宣传思想领域的主导权问题,此时组建大文化部可能受到萱萱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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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怎么简称呢?大家想了想,觉得叫新版广电总局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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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奇点时代邓运清: ???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与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不相符;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正当司法程序,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辩护律师的参与并不经法庭判决。你打着南方周末的旗号招摇微博,谁是法盲? //@才女qiu8860:
    【称“李双江之子”,太扯蛋!】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体不得披露其姓名,今天媒体改称“李双江之子”。真扯蛋。如果李双江不止一个儿子,岂不会引起混淆?而且,犯罪的是他儿子,为什么要扯上李双江,这不是株连吗?立法意图是从报道中无法识别行为人,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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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文钊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当年如果没有媒体审判在先,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理合法吗?是必要的吗?(法规规定无家可归的情形才属于不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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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双江之子被拘后多次提父亲 其母呼吁宽容】据今晨京华时报报道,目前已被刑拘的李双江之子在看守所内情绪平稳,很配合警方的讯问,没有抵触情绪,在配合调查中时不时还提及父亲,对于交代具体案情并不抗拒。其母亲梦鸽称,希望儿子能得到媒体和大众的宽容。详见:🔗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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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宪法第65条和第103条分别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我是窦彤: 宪法103条 //@徐昕: 只是删帖
    今年春节才开始关注微博,写得不多,可被管理员莫名其妙的封杀了两次:第一则是关于宪法第103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员不得兼任政府部门职务的事。引述宪法规定,呼吁别不拿宪法当回事有什么错?昨天写了条关于执行联合国决议的话也被封杀了。宪法关于公民的正常的表达自由受到了无理的侵害,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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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春节才开始关注微博,写得不多,可被管理员莫名其妙的封杀了两次:第一则是关于宪法第103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员不得兼任政府部门职务的事。引述宪法规定,呼吁别不拿宪法当回事有什么错?昨天写了条关于执行联合国决议的话也被封杀了。宪法关于公民的正常的表达自由受到了无理的侵害,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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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文钊: 宪法规定:正副县长、市长、省长及人大主任等都是选任职,不宜届中调任。这些年有不少省份的省长、人大主任一月份刚刚选举产生,三月初就调任邻省任代省长或者升迁北京,造成这些省份都只有代省长或省人大代主任。人大权威、人民的知情权置于何地?人事布局能否提早一两个月? //@
    刚才与山西省某位身处要职的友人聊起耿彦波,他说省里调耿来太原做市长是对他在大同工作的肯定,是重用,希望他来改变太原面貌。他并表示大同市民联名请愿表达对耿市长的留恋,是正常的民意表达。我建议,针对大同市民的一些疑虑,大同新巿长应当在这两天选择合适时机予以回应,不应一声不吭。@舒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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