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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怒][怒]【浙江商人被派出所盘问两小时后死亡,盘问录像缺失】9月9日,43岁的浙江商人于死亡前2小时在山东淄博入住的酒店大堂被架上警车,并被送往兴学街派出所接受继续盘问,理由是“形迹可疑,且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明”。两个小时后死亡,盘问录像缺失。 🔗 网页链接 [话筒][话筒][话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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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辉不存在再次造谣的问题,他先前的行为应该属于质疑,造谣是指无中生有。公安确实需要证明没有打人,公安应拿出监控录像,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否则公安难脱嫌疑。举证责任在公安,而不是杨辉。 //@子秋262728: 董律,这小孩会不会再次造谣呢,同样地公安怎么做才可以证明没有打人呢[疑问]
    【请张家川公安回应】@中学生杨辉: 9月17号我带到讯问室没出示证件及传唤通知,四五名警察打,脚踢、耳光、抓头发及恐吓威胁等。把手脚固定在审讯椅上,一个警察上来就打,说你要是不老实说,就吊起来打。一会又一个警察用脚踢,接着又来几个,一进来便打我、抓头发晃来晃去,后第一次打我的警察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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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什么资格这样说?你是开法庭的还是法官?你想让小孩怎样拿证据?你难道没证据,这事就不存在了?你这样的弱智,再从小学生学起吧! //@弱者在呼唤: 他说证据呢证据在哪儿/!
    【请张家川公安回应】@中学生杨辉: 9月17号我带到讯问室没出示证件及传唤通知,四五名警察打,脚踢、耳光、抓头发及恐吓威胁等。把手脚固定在审讯椅上,一个警察上来就打,说你要是不老实说,就吊起来打。一会又一个警察用脚踢,接着又来几个,一进来便打我、抓头发晃来晃去,后第一次打我的警察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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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还有多少人仍怀揣这样恐惧,至今都不敢说出来。
    【请张家川公安回应】@中学生杨辉: 9月17号我带到讯问室没出示证件及传唤通知,四五名警察打,脚踢、耳光、抓头发及恐吓威胁等。把手脚固定在审讯椅上,一个警察上来就打,说你要是不老实说,就吊起来打。一会又一个警察用脚踢,接着又来几个,一进来便打我、抓头发晃来晃去,后第一次打我的警察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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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你不说李庄案没你不会有全国影响,第二季也赢不了吗?现在怎么不吹了?//@陈有西: 大概如此。[兔子] //@周泽律师: 公安司法机关正通过一个个案件向世人证实,律师是没用的。
    #四见功权#近日很多关注王功权案的朋友询问近况。告知如次:24日律师在王被批捕后第四次会见了他,本人心态平静。向审核批捕检察官申明了自己无罪的意见。律师向侦、捕机关递交了第二份取保申请,25公安通知,仍不予取保。罪名未变。办䅁力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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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表面工夫有何用,随便找个人都会做了,那还需要律师,更不需要所谓顶尖律师吧。
    #四见功权#近日很多关注王功权案的朋友询问近况。告知如次:24日律师在王被批捕后第四次会见了他,本人心态平静。向审核批捕检察官申明了自己无罪的意见。律师向侦、捕机关递交了第二份取保申请,25公安通知,仍不予取保。罪名未变。办䅁力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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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永洲受贿并不必然等于报到失实,有时正义要用违法才能伸张,真相需要金钱才能披露!证监会应对有关报道进行调查,对中联重科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将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布,以便大家评论,让社会大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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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对王功权案起码应该做到象李天一案那样卖力,其实应该更卖力的,该案比李天一强奸案更有社会意义。庭前、庭后、判决后三次进行访谈,完全公开控方的指控和相关证据,公开陈有西自己的无罪反驳和相关理据,让大家一起来评论,该案依法是公开审理的案,应该让大家评判,舆论有权利知道该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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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陈有西终于承认自己的死磕为了出名而牺牲当事人,夏俊峰案、李天一案是他的经典案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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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而他在李天一案中大张旗鼓要求公开细节,认为不公开就不有公正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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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邀请俄总理梅德韦杰夫对话中国网民,针对公布个人财产的问题,他回答:“大家知道总统总理有什么样的收入,有哪些财产,我家属的财产,我觉得这个做法很正常,全世界都这么做,没有什么特别的。”此话明显不妥,中国不是“全世界”中的国家?他想把中国排除在“全世界”外吗?对此严重抗议[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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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十五】庭前视频21:25、27:15陈说“公布辩护词”“有人喝酒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很奇怪!开庭前陈的言论,怎么与开庭的情况完全吻合呢?他如何提前知道王冉辩护词会公布,又如何提前知道李天一翻供的内容“我喝醉睡着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难道他有先知先觉吗?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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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功权案你为什么不发声,是懒惰还是惧怕?李天一案是不公开案,你非要认为绝大部分能公开;王功权案是公开案,你却一点都不公开。你在李天一案中,你为了正义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顶着一边倒的舆论,竭尽十八般武艺为李天一辩护,你能在王功权案中也发挥一下这样的精神吗?
    #王功权被批准逮捕#倾接北京市检察机关电话告知,王功权昨日巳批准逮捕。家属尚未收到通知,检察院告今天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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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十四】视频43:10陈有西认为十二位专家意见是法律界的主流声音和中国顶尖大律师的声音,都认为李天一案应疑罪从无,判李天一无罪。陈有西把整个中国的法律界和律师界都忽悠进去了,来为他背书。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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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十三】视频23:55、44:45陈有西认为只要把录像公开,全国的舆论马上会转向;开庭后舆论已经一半对一半了。可事实是法院认定录像中李天一挟持被害人,超过百分之九十的网民赞同法院判决李天一十年徒刑。陈有西敢拿全国人民来忽悠,看他说话时一点都不脸红。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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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哈][哈哈]袁裕来律师乃真神人,一条微博就把休博的陈有西激将出来了。我原以为至少要三个月呢。我还真是小看他了,他连三个有的寂寞都不能忍受。//@陈有西: 非常厌恶袁裕来的不懂装懂。管好自己的博吧。
    【从陈有西休博说起】有西为民主法治作过不少努力,但尚不习惯民主的生活方式。接触司马南,是想体现民主情怀,却承受不了网友的评击。很多大V和意见领袖都有这种缺陷。未掌握公权力无法承受不同意见,掌握了公权力自然就会设法封杀。无法适应微博,一定程度上就是被淘汰了。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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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十二】视频21:50大家看看陈有西版的“强奸妓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他认为妓女对性的防范意识弱,无所谓,妓女被强奸的可能性小。言外之意杨女士被强奸的可能少,而卖淫嫖娼的可能性大。李天一案是卖淫嫖娼而非强奸有理据了。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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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民事侵权之一】视频06:30陈有西认为本案卖淫嫖娼可以定。除非陈有西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卖淫嫖娼,否则对被害人构成民事侵权。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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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违背事实之一】视频02:45.陈有西居然当着广大网民的面不顾事实,说梦鸽没有把被害人的名字和隐私泄露出去。可梦鸽所说的杨X花、妇科报告、帮助手淫等,这些不是被害人的隐私吗?陈有西为了达到为李某某脱罪的目的不择手段,连起码的事实都不尊重。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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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唯我独尊之五】陈有西认为舆论是被水军操纵的,听了他凤凰视频的访谈,舆论清醒过来了,舆论的理性思维出来了。舆论他操控了,二审法院还敢不判李天一无罪?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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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唯我独尊之四】陈有西认为:社会一边倒不公允,只有他陈有西公允,并且能使社会公允,他双方兼顾,防止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当然是李天一强奸案。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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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八】陈有西利用大众不知案件的全部真相,有选择性提供对李天一有利的证据,如:无李天一的精斑、被害人一直紧跟李天一、录像中李天一没打人撕头发,以此证明李天一无罪。但李天一车里打人、房间打人强奸、录像中胁迫等证据是存在的。这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忽悠大众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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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歪曲法律之八】陈有西认为只有客观证据才能定案。其实象物证这样的所谓客观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需要与其它的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才能有证明力;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都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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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七】举报后,公安先接受(受案),后受理(立案)。公安接受举报后会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才能受理。但多数人不知公安的程序,认为公安不受理,就是不调查,告状无门。陈有西利用这点忽悠大家,抹黑海淀公安偏袒酒吧和杨女士并冤枉了李天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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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四】视频1:00陈有西明明知道梦鸽只是怀疑没有证据,他却一边让梦鸽公开上访吸引舆论,一边言之凿凿在媒体上告诉大家卖淫嫖娼不能排除,那么就应疑罪从无,李天一无罪。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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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歪曲法律之五】陈有西认为梦鸽举报,公安就一定要受理立案,不受理公安就不会去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公安接受了举报后应进行调查。第175条规定公安接受举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才能受理立案。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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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五】视频中,陈有西七月建议梦鸽发声,又安排梦鸽、兰和、出庭律师都该说什么做什么,这与实际发生的正好吻合。现在大家可明白,这场卖淫嫖娼、局中局、案中案的大忽悠是怎么回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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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大忽悠之六】陈有西用梦鸽没有为儿子嫖娼道歉,网民用醉架嫖娼代替强奸,来说明舆论不利,是网民不明真象不懂法。如果做到上述两点,舆论就会转向了,强奸也就不存在了。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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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歪曲法律之六】陈有西认为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强奸,没有物证无法定罪。刑诉法第48条规定八种证据,没有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所以它们属于非专业用语,第195条规定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没有规定缺少物证不能定罪。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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