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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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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夜话】对@陈有西 律师在腾讯谈两高网络管理司法解释表达几点意见:1、网络是虚拟公共空间,是言论和思想的载体,绝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2、网络言论除非造成紧迫的现实危险,国家无权追诉;3、充分的表达自由辅以受害人自诉,是世界通行的净化网络做法。刑罚手段是对言论自由的打压和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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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世界首例?】转发500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真的发生了,犯罪嫌疑人是甘肃一初中生,警方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http://t.cn/z8EtWUk。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流氓罪作为口袋罪被取消,被公认是现行刑法一大进步。如今呢,恐怕流氓罪未取消时,警方也不会认定一初中生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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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检新解释好像成了公安先斩后奏的尚方宝剑,管你大v公知还是未成年人,砍下再说!,//@袁裕来律师: //@郭旭律师: 对未成年人下手,应该称之为“反动派”了吧?//@小斯在南京: //@程福如律师: 这个必须立即释放,警方不能这样为所欲为
    无心赏月,也不看什么狗屁晚会。十六岁初三男孩被刑拘,就因对公权力的工作提出质疑。我再次表态:我愿意为"触犯"两高新解释被抓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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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平律师: //@范忠信: 风闻奏事,是监察官的迪20112396636957: 封建社会的谏官都是“闻风而谏”的,道听途说也可上闻于皇帝!今天怎么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人不能说错话?!如果一切必须最高当局说了,最高法院已判定,报纸已正式报导之后,人民群众才可说,请取消微博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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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既无如何界定谣言的法律标准,又无如何判定谣言的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竟悍然发起全国性的严打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等于纵虎出笼。在宪政国家,这样的行政命令根本就没有可能通过违宪审查,早在司法审查环节就会被法院宣布无效了。因此,重点不是争论各地如何执行,而是公安部违宪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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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央视新闻 报道#刘虎案#】央视连篇累牍报道薛蛮子那点破事,很多人提出质疑。我倒没有意见。只是特别希望,央视也报道下《新快报》记者刘虎微博检举多位高官被以制造传播谣言涉嫌嫌寻衅滋事追诉的事,揭批下该记者不知道天高地厚检举官员自食恶果,让公众知道检举官员有风险,微博批评、检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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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蛮子与上海法官,一个是美国公民一个是中国官员;一个在小区私宅一个在定点酒店;一个是单独行动一个是聚众淫乱;一个是自己付费一个是别人买单;一个是警察智擒一个是百姓追踪;一个是微博曝光一个是央视宣传;一个是示警草民一个是教育官员。两者皆因微博而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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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哪条规定?//@何兵: //@王兴律师v: @平安北京 在之前其他被告人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做得不错,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及北京市的规定操作。为何如今不淡定了?不守法了?难不成法律有效无效要看心情看嫌疑人身份?请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回到依法办案的轨道上来。
    建刚律师:【会见博士——刘律师不符合担任辩护律师的资格?】2013-7-19-9:00,我与刘律师再次来到北京第三看守所,仍然要求会见,今天看守所给的答复是“经向办案机关合核实,你不符合担任辩护律师的资格。” 你个办案机关有什么权力说资格问题!这不耍流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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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电一封//@刘晓原律师: 回复@周世锋律师: 黄成城案的被撤销并能得国家赔偿具有典型意义。据我所知,这可能是全国第一起因“茉莉花”事件被刑拘、被劳教,还能得到国家赔偿的第一案。
    【重庆因言被劳教者获赔13万】璧山县法院宣判,重庆系列劳教案中被劳教者之一黄成城获赔13万。2011年上半年,黄成城因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被劳教,失去自由641天,黄索赔68万精神赔偿。庭审时无劳教委人士到场,璧山县一名警察以受重庆市政府委托的名义向黄道歉。(南方都市报)🔗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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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吗?!//@方方: [吃惊] 真可怕!做这些的真是北京的大学生?//@严锋: 寒意彻骨,恐惧啮心。这就是禁言文革的后果。如果文革再来,整个社会必定是同归于尽,玉石俱焚,没有人会幸免,包括发动者和整人者,就像上次那样。//@周天勇: 文革又来了?
    看见图,我有一股凉意,何必这样对付一个80多岁的老者,难道善良真的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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