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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表那事,相关微博评论区看到个新词,“单位盗窃罪”。去中国法院网搜了下,单位盗窃的理性思考 目前国内没有“单位盗窃罪”这项罪名。但是对单位实施窃取公私财物行为数额巨大的,是认定构成犯罪的【没有认定某地燃气表那事是“单位盗窃”的意思。那件事我觉得首先要看计量准不准;其次如果不准,是否是单位故意行为;再次即便是故意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也是要由公检法来定性的。就是对这么一个新看到的词感到好奇而已】摘录:——所谓单位盗窃,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实施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盗窃在主观方面是由单位代表人决定、授意、批准、认可而实施的盗窃。这是划分单位盗窃与共同盗窃的主要标准。——单位盗窃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这就是说,单位盗窃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人或几个人的私人意志。即单位盗窃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体现单位意志。——单位盗窃所取得的财产归单位所有。单位盗窃是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因而,盗窃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这也是区别单位盗窃与共同盗窃的重要标志。——理论分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对其定罪处罚。虽然单位盗窃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单位,而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盗窃罪主体,所以不能对单位盗窃行为予以定罪。——司法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盗窃具体案件的处理,亦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将单位盗窃作犯罪处理,有的地方没有作犯罪处理。——最高检意见: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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