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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一浪花

    邓全施:惊动邓小平的“二·二七”大案(二)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掌握了,我们反复研究如何写作、反映。总的原则是,叙事要简明准确,文字要朴实无华,民情要反映充分,主旨要击中要害。我们的第一篇稿子标题是:《青海省高级法院负责人有蓄意包庇杀人犯杨小民的重大嫌疑》,于1985年2月6日发出。分社社长俞位海在签发此稿时专门给国内部二编室负责人喻权域同志附言:“杨小民案是件大案,牵涉到这里的最高当局,涉及一串人,已经包庇了多年。分社决心以此作为突破口,揭开黑幕。我们对此案将作连续报道,现发去第一篇,希总社予以帮助支持。但不要登《清样》。为保护提供材料的干部,本文一概删去了他们的名字。”我们第二篇稿子的标题是:《青海干部群众对一些人利用职权包庇杀人犯杨小民反映强烈》,1985年4月5日刊于《附页》。1985年7月30日,杨小民被重审判决并执行了死刑。鉴于通稿不让发,我们撰写了一篇比较详细的综合稿内部报道,刊于1985年8月16日的《内部参考》,标题是:《官官相护,杨小民杀人案被长期包庇错判;法战胜权,杀人犯被处决包庇者受查处》。前两篇稿件是由俞位海、邓全施、刘金桐采写的,后一篇是刘人杰、邓全施采写的。邓全施执笔。4月5日的《附页》稿被评为三等好稿,8月16日的《内部参考》稿被评为二等好稿和国内部当年12篇好内参之一。新华社的内参是为中央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工作组撰写的《关于杨小民故意杀人案的调查报告》中,两处提到了新华社及其内参。其一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华社、光明日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等单位,均在内部刊物上多次刊登被害人家属的控诉,强烈要求纠正此案。”这是指新华社的《群众来信选编》1983年9月30日第131期,头条刊登了王水夫妇撰写的《强烈要求重新处理杨小民故意杀人案》。其二说:“新华社4月5日《国内动态清样》第69期对杨案作了详细报道,要求重新改判。目前群众正在急切地等待中央的决断。”正是由于有了中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新华社等新闻单位的大量内部参考材料,中央书记处于6月13日召开第212次会议讨论杨小民杀人案,认为:此案搞了五年之久,青海的群众意见很大,要尽快解决。……在这个案子的错判和长期未予纠正上,青海省委的一些领导同志是有责任的。对那些在此案中徇私枉法的人,不管是谁,都要实事求是地予以严肃处理。为了严肃处理青海省在杨小民杀人案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了许多有丰富经验的老干部来青海。我先后见到过的有黄镇、乔明甫、李子川、张耀等同志。他们中有的有心脏病、高血压,来青海后高原反应很严重。1985年9月7日下午,中央工作组负责人乔明甫同志约见我时,他正躺在胜利公园宾馆4号楼的床上打吊针。他给我谈了工作组关于对省委、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建议。他最后感慨而又似鼓励我说:青海的问题多呀!民和县一个生产队长把一个老乡的两个儿子公然杀死了,公安局还包庇杀人凶手;乐都县一个杀人凶手,只因其母亲和哥哥是当干部的,被害人也告状无门。你们是新华社,这些事要捅。不这样,党风怎么端正呀?我笑着说,一个杨小民案件让你们够忙的了;那些案子都捅上去,还不知你们怎么忙哩!回顾“二·二七”案件在宣传报道上的最大遗憾,就是7月30日杨小民被处决后,新华社没有能发出通稿。本来,7月24日接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薄一波同志电话指示,此事要由新华社发消息和通讯,教育全党。分社社长刘人杰同志告诉了我这个电话通知后,我就很快写出了稿件。省委有关人士还对稿件讨论了的。但后来不知何故,这件在青海惊天动地的大事,却不让新华社张口。所以,后来只有青海的媒体和上海的《民主与法制》报道了此事。杨小民被执行死刑那天,西宁市万人空巷,人们像欢庆解放一样涌向街头,看囚车经过,有欢呼的,有燃放鞭炮的。街道两边及许多房顶上都站满了人。人们不是仅仅为看热闹,也不是幸灾乐祸看别人被正法,这是人们呼唤真理和正义,欢呼法律的胜利,庆祝党中央英明决断处理了这个长期影响青海的大案。遗憾的是,这件事的正确处理,却因为某些人在宣传报道上的根本没有必要的限制,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些人显然是典型的阿Q精神,不愿意家丑外扬!(完)作者:邓全施,原新华社记者。#历史上的浪花##涨姿势#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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