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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义律师

    @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长安网 @北疆法声 @内蒙古检察 @包头长安网 @包头中院 @包头检察 请包头中院毕晨院长依法督促纠正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本案的紧迫性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忻华强刑期结束仅有200天,而减掉依法应当折抵的忻华强在宁波已经先行羁押的日期190天,忻华强的实际剩余刑期仅有10天,故我们强烈要求包头中院依法从快作出更正裁定。核心观点无论是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还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种身份,就是代表国家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宣判。自2011年5月27日对忻华强执行拘留至2011年12月3日忻华强被取保候审,在宁波市江东区,忻华强不构成犯罪却被公安机关羁押了190天。无辜剥夺了忻华强的人身自由,却没有作任何处理,意味着国家已经先行对忻华强采取了不公正的对待。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以上事实、明知国家已经先行对忻华强采取了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在再次代表国家对忻华强判刑7年时,理应对此国家先行对忻华强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应当对忻华强意见被羁押的190天进行折抵,却拒不折抵,拒不更正,再次侵害了忻华强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从快予以纠正,以不折不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本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简单类比在民间借贷中,郭嘉欠忻华强190元(类比先行羁押190天),忻华强欠郭嘉2555元(类比7年刑期2555天)。问:忻华强共欠郭嘉多少元?答:忻华强共欠郭嘉2555-190=2365(元)本案中,国家欠忻华强190天(不构成犯罪被羁押190天),忻华强欠郭嘉2555天(7年刑期2555天)。问:忻华强共欠国家多少天?答:忻华强共欠国家2555-190=2365(天)背景介绍作为代理律师,我基于现有的证据,已经多次告知包头中院相关领导和法官,在围绕着价值高达5亿元土地以及忻华强的刑事案件,背后有一个完整的犯罪链和利益链。对个别办案人员受贿、徇私枉法的实名举报正在进行中。全程记录︱申请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进展2023.1.17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监狱会见忻华强。2023.1.18拜访包头中院张让先法官、刘伟法官及包头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未果+分别给包头中院毕晨院长、包头检察院孙建民检察长的一封信,申请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2023.1.19再次拨打包头中院张让先法官、刘伟法官及包头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拨打包头中院杨富荣副院长手机,未接听;拨通包头中院杨旭东法官手机,反映发送有关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要求保持联系,依法从快处理;同时向以上两位手机发送了短信和彩信(给院长的信+有关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2023.1.27忻华强姐姐张华分别给包头中院毕晨院长、张让先法官邮寄了给院长的信+有关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证据材料。2023.1.31包头中院又开大会,只能通过信访接待室提交给院长的信+有关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2023.2.1打通包头中院毕晨院长办公电话,毕晨院长安排张让先庭长处理,张让先庭长安排马飞法官处理,马飞法官安排助理拿取申请材料,后查实收到忻华强姐姐张华给张让先法官邮寄的“给院长的信+有关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证据材料”材料。2023.2.2律师2次拨打张让先庭长办公电话简要说明律师意见被挂断,拨打马飞法官电话反复要求见面,经同意当面陈述律师意见,马飞法官表示听明白了,会尽快处理。2023.2.3-2.9每天拨打马飞法官电话,未答复。2023.2.10上午律师4次拨打张让先庭长办公电话,终被接听,其表示他会安排马飞法官答复。马飞法官拨打律师手机,口头告知,并以不是“同一事实”为由,拒绝作出更正裁定。律师再次陈述法律意见,并表示将依法依规向毕晨院长反映,并在阳光下穷尽一切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忻华强的合法权益。2023.2.10下午多次拨打毕晨院长、张让先庭长办公电话未果。在穷尽以上途径未果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给毕晨院长发出此封公开信,以实现我们最卑微的请求,请求张让先庭长、马飞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忻华强合法权益。请包头中院对忻华强刑期计算错误作出更正裁定的申请书申请人:张华,女,系忻华强之姐······忻华强,男,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服刑于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监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刑终158号刑事判决生效并在继续执行。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刑期计算错误依法作出更正裁定。请求事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让先、刘伟、武美琳法官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内02刑终15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忻华强刑期执行期限的计算存在错误,请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折抵忻华强因同一案件在宁波已经先行羁押的日期,对本案刑期计算错误依法作出更正裁定。事实与理由:2011年,浙江畅霖公司向慈溪市公安局控告忻华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慈溪市公安局于2011年5月27日对忻华强执行拘留,送慈溪市看守所羁押,2011年7月1日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2011年12月3日忻华强被取保候审(至此忻华强因本案被羁押190天)。2013年11月29日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因忻华强不构成犯罪对忻华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2年9月5日,浙江畅霖公司向包头市公安局控告忻华强涉嫌合同诈骗罪。2013年2月5日,包头市公安局对忻华强刑事立案。2014年2月26日忻华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3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29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忻华强有期徒刑4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在一审审判员曹波法官到医院向忻华强宣判时,忻华强就向曹波法官对其在宁波已经先行羁押日期(190天)依法进行折抵的请求,曹波法官答应会处理,并做了笔录,但从未做过任何处理。2018年9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刑终15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忻华强有期徒刑5年,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关于刑期部分载明:“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该判决的计算存在错误,并未对忻华强在宁波已经先行羁押的190天依法折抵,应予纠正,依法应作出更正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刑期从羁押之日起算。在本案中,虽然2013年11月29日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因忻华强不构成犯罪对忻华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公安机关却对忻华强羁押了190天,剥夺了忻华强的人身自由,该羁押的190时间应当从判处的刑期中折抵。无论是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还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种身份,就是代表国家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宣判。自2011年5月27日对忻华强执行拘留至2011年12月3日忻华强被取保候审,在宁波市江东区,忻华强不构成犯罪却被公安机关羁押了190天,无辜剥夺了忻华强的人身自由,却没有作任何处理,意味着国家已经先行对忻华强采取了不公正的对待。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以上事实、明知国家已经先行对忻华强采取了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在再次代表国家对忻华强判刑7年时,理应对此国家先行对忻华强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应当对忻华强意见被羁押的190天进行折抵,却拒不折抵,拒不更正,再次侵害了忻华强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从快予以纠正,以不折不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本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忻华强刑期结束仅有200天,而减掉依法应当折抵的忻华强在宁波已经先行羁押的日期190天,忻华强的实际剩余刑期仅有10天,故申请人强烈要求贵院依法从快作出更正裁定。恳请贵院坚决依法避免因刑期计算错误导致司法不公,坚决依法避免出现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坚决依法避免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坚决依法避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错案发生,从而让忻华强在本案的刑期依法折抵中感受公平。  此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张华2023年2月10日收起 长图 长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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