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华哥评论

    山西左权县,五男一女到饭店吃饭消费后,因没人愿意买单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随后还一起对饭店老板实施殴打行为,甚至还有抓老板下体动作,导致老板眼匡骨折、缝了4针。老板报警后,对方至今400元餐费都未付,且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樊先生与妻子经营一家饭店。1月14日小年晚上7时许,饭店里来了五男一女消费,当时他们点了两瓶白酒和几瓶啤酒,除了女的没喝酒外,其余5名男子都喝了酒,其中一人还喝多了。晚上23时许,其中4人在饭店门口等待时,饭桌上只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人就是喝多了的那名男子。饭店老板樊先生询问他们谁买单、樊先生妻子告知总共消费400元时,醉酒男子就开始辱骂妻子。樊先生见妻子无故被辱骂,自然不答应,并提醒对方不要骂人。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醉酒男子随即扑了过来对樊先生进行挑衅,并扬言我是“徐某某的侄子,我就是最厉害的!”随后樊先生报警,可醉酒男子却不买单就想要走。事后双方在饭店门口发生了冲突。过程中,樊先生被对方一群人实施殴打、抓下体,而樊先生的妻子也被人踢了一脚。虽然樊先生有反抗、樊先生妻子也试图极力劝阻,但对方人多根本没什么作用。民警到场后,对方扫了一下码,假装要付餐费,但最终也没有支付。事后民警将打人者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但之后便让他们离开。而樊先生也自费到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樊先生眼匤骨折、眼部缝了4针。可案发后,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出具受案告知书,理由是饭店外面没有监控,暂时还没有调查清楚。甚至还有人认为,是对方嫌菜品的质量问题,才与樊先生发生冲突的。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从晚上7点吃到快12点,到买单时才来说菜品质量不行,这不明显是在为自己找借口么?而且,即便饭店门口没有监控,那饭店里面他们不想买单并扑过来挑衅樊先生的所作所为,不一目了然么?这不能立案抓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受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也就是说,即便是疑难复杂案件也不能超过3天时间才立案,可本案却从14号至今都没有结论,确实值得商榷。2、那么打人者的行为,该怎么定性?首先,不论什么原因,都不能打人,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换而言之,如果店内监控可以证明他们确实有扑向樊先生并实施挑衅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其次,既然行为人认为菜品不好,不想买单,可以报警处理,绝对不能以任何方搞事,否则就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目无法纪,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最后,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以上、造成公私财物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将视为情节恶劣,并根据刑法第293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换而言之,由于樊先生及其妻子都受到了损伤,因此只要认定造成了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那么就可以刑事拘留了。3、从民法上讲,顾客到餐厅消费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顾客有义务支付饭钱。如果顾客认为质量有问题,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顾客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本案的情况是,行为人已经将饭桌上的菜品吃得干干净净了,根本无法举证。而且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来讲,菜品质量不好,不可能会这样,因此可以推断,他们就是在狡辩的。最后,虽然我们不知道那名醉酒男子口中的叔叔“徐某”,到底是何方神圣。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一句号口。因此希望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必须严惩当事人!收起
    展开全文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