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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另类致谢】对某些案件中相互配合制造冤案的公安、司法机关,比如我参与辩护的小河案中的公检法机关,北海案中的公安、检察机关,熊祖模案中的检察机关,林时进案中的公安、检察机关,等等,我深恶痛绝。有朋友说:"如果他们不乱搞,你的辩护价值就体现不出来了。那样谁还来找你?"这么说来,莫非我该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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