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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信息报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
    【武汉在读博士生捐精时猝死[蜡烛]】武汉某高校博士生郑某,在11天时间内连续4次到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捐精,第5次进入捐精室时倒地猝死。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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