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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代言,明星先用未必管用】@高路VVV: 广告法修订,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星先用是原则,你代言的东西自己都不用、不信,凭什么让别人用,如何让别人信服。好不好,很多时候是个人体验的问题,你说好,我用过偏说不好,拿什么来证明谁对……🔗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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