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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文华法律顾问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月29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将沈爱斌逮捕。沈爱斌、丁红芬因去年解救受害人时,损坏宾馆铁门获罪。我认为,该铁门用于非法拘禁访民,属于犯罪物品,不受法律保护。毁之,无罪。况且,自由的价值大于铁门的价值,为使被关押的访民获得自由,毁坏铁门无罪!@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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