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在第一部《司法法》中将最高法院成员人数设定为六人(一位首席大法官、五位联席大法官),随后又五度调整过大法官人数:1807年,调整为七人;1837年,九人;1863年,十人(第十个席位一直空着);1866年,再次调整为七人;1869年,确定为九人,并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