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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居普法

    “五水共治”普法宣传: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围垦河道。河口地区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围湖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地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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