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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靜的頓河

    反對者則認為在中國大陸,憲法本身即是黨的意志,故應當與黨的意志符合才能發生效力。故憲法的施行應符合執政黨的情況和國情,而不能一味與國外憲政理論相模仿。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各級法院以憲法為法律依據進行的審判僅有齊玉苓一案。因此法學界更多地將其視為政治宣言而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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