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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靜的頓河

    根據2004年修正後的最新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第六十四條更具體規定了修改憲法的程序;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的職權,但憲法中並未說明在何種條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一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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