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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万变求不变

    黄海波案引"收容教育"存废争议:“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已经除了“劳教”制度,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为基础的“收容教育”还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吗?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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