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緻知: 我能說條件給的不夠充分嗎?//@刘星洪: 从实际的情况看,显然前者比后者罪行大,但是我却总觉得不对;这个问题把我也问住了,还是转给法律界人士解答吧。//@核武老人魏世杰: 为什么?性质是一样的//@格物緻知: 好像不能一起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