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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昕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中我提出,重点放在高院,因为它是“事实上的终审机构”,绝大多数案件到此终结。可借鉴人民银行大区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对高院适当撤并。例如,河北、北京、天津可设置一个高级法院。不妨叫直隶高等法院,@光远看经济 觉得如何[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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