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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裕来律师

    普通人可以混淆,但作为律师应该指出来。对吧?//@周公梦蝶: 袁律,你何必自圆?不同意格杀就不同意嘛!既然同意击毙,何不同意格杀?普通人说话也要使用法言法语?
    【格杀,还是击毙?】有人发帖,对恐怖分子应该当场格杀。我说当场格杀不妥,因为格杀不是法律用语,这么说尤其不尊重击毙恐怖分子的警察。我又补充说,将恐怖分子当场击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直到现在,网上还有不少人在诽谤我和恐怖分子站一边。这就是微博。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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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