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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

    【诉讼指南】网友问:2011年11月8日,我为朋友在某银行的一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间为一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当时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8月6日该银行找到我,让我在一份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字。请问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我在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166、银行还能向我主张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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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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