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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耘博士

    回复@海南大有: 新快报和长沙警方是当事者,在法院判决之前完全可以发声,这很正常,只要不违法即可。央视不同,它是党的喉舌,代表体现党的意志,足以影响甚至决定是否有罪的司法决定。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它不应作倾向性违反法治原则的报道。对陈案、薄案都一样。
    吴法天先生谈陈永洲案适用法律,我再从法治角度谈为何对央视陈永洲等案报道旗帜鲜明地持反对立场:1,我国当前主要问题是公权猖獗,私权孱弱。舆论更应对公权挑剔,监督;2,党国体制下,在案件侦讯阶段,央视作为最高层喉舌,其发声不同一般单位和个人,其导向性报道对法院最后判决有何影响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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