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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一de早晨

    //@陈杰人: 根据法律规定,记者在本报发表的职务作品,其法律责任应当由报社承担。警方直接抓记者,并对记者个人刑事立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即便最终认定该文章损害商业信誉并犯罪,也应该是对报社进行单位犯罪侦查起诉,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即记者以及报社主管领导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关于陈永洲被刑拘事件最新深度稿】长沙警方称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对方损失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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